工作多年却一直“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工资证明”,这样的情况在很多小企业的职工身上屡见不鲜。因为欠缺有效的证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三无”职工们将很难得到赔偿。本期《富春律话》栏目为大家讲述的就是一位“三无”职工赵师傅的维权故事。
案例回顾:
赵师傅今年59岁,原本是富阳某锻造公司的一名砂削工。因为公司规模不大,各项规章制度也并不健全,在赵师傅工作的五、六年时间里,该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缴纳过任何种类的社会保险,甚至连劳动合同也是时签时不签。在2011年以前,赵师傅的工资一直都是通过现金领取的,直到后来才开始为赵师傅办理了一张工资卡。
2012年9月18日,赵师傅在上班作业时突然鼻腔出血,因为马上血就止住了,所以赵师傅并没有太在意。随后几天,赵师傅仍然继续上班,直到10月中旬,赵师傅在上班过程中鼻子再次出血,这次他流血不止,只得前往医院治疗。当时医院诊断为鼻出血(鼻衄),需要住院3天,在住院期间,赵师傅为治疗总共花去医疗费数千元。
赵师傅认为,他是在上班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企业认为,鼻出血的原因有很多,不能确认是上班时碎屑导致,只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在与企业多次协商不成后,2012年11月之后,赵师傅便自行不再上班。
2013年9月,赵师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鼻出血(鼻衄)是因工作原因引起为由不予认定。
同月,赵师傅以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企业为其补缴自2007年2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审理该案。
在开庭时,双方人员都到庭,考虑到赵师傅与该企业负责人同为当地人,双方都比较熟识。为妥善解决问题,以便今后继续和睦相处,在仲裁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企业补偿一定金额给赵师傅,然后由赵师傅自己处理社会保险问题,赵师傅对此也表示接受。
律师点评:
一、现代企业制度应当具备保障企业员工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项目的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在我国,特别是在二三线城镇、乡镇地区,有一大部分是家庭作坊模式的私营企业,规模不大、设备不多、员工少,直接导致企业正常管理模式的缺失。反应出来的情况就是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工资发放随意等情况。
在企业正常运转,员工与企业没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时候,以上的问题并不突显。但是一旦发生特定情况,例如员工在上班时因工受伤,或者企业被责令关停,员工想要向劳动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首先得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工作牌、工作服、考勤记录等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但此时有些员工就会发现,除了每月现金发放工资,他与企业的联系是微乎其微,难以证明其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在本案中,赵某原本打算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为工伤,那么企业对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都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但其一,赵某无法提供与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其二,赵某受伤后长期没有重视这个问题,时隔近一年才进行权利主张,在就医时也没有向医生述明受伤原因,直接导致赵某无法证明其鼻腔出血是工伤引起。
在工伤这条维权途径无法走通时,赵某以工资卡记录为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以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进行维权是恰当的。在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在主张权利时要注意时效问题。
三、自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各种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对未来可能发生各种情况的的一种救济。作为员工,应当了解我们国家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更加不应该漠视国家与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而企业则须完善管理制度,自觉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试图通过签订不平等的协议来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也是无效的。
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周重天律师
原标题: 工伤以后“三无”职工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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