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浙江在线报道了台州仙居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王小洲吃穿山甲一事,引起舆论反响。近日,仙居县纪委对王小洲作出了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经仙居县纪委调查,2013年12月1日,该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王小洲受朋友之托接待客人,委托他人预订中餐并安排菜单。同日中午,王小洲一行在预订的饭店用餐,菜品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共消费人民币7810元。2014年5月8日,王小洲替朋友向饭店支付了餐费。
仙居县纪委认为,王小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替其朋友接待客人时,食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小洲党内警告处分。
原标题: 台州仙居官员吃穿山甲 纪委:当事人受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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