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上盘镇磊石坑岩仓核定储量开采完毕后,经营者陈某某将岩仓估价后进行股份重组,在他的“邀请”下,时任临海市东部管委会分管矿山的纪工委书记金敬彩(后调任上盘镇镇长)、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昌林和桃渚国土所所长金崇志分别介绍亲属入股。之后,岩仓以临时开采的形式,开采石料供应临海东部区块建设。
74省道南延工程临海段的建设规划,涉及到磊石坑岩仓,陈某某向临海交通局提出赔偿要求。金敬彩和杨昌林在明知该岩仓采矿权到期、依法应当办理关停的情况下,为徇私利,滥用职权积极运作,最后使岩仓得到了巨额补偿,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170余万元。
5月23日,金敬彩因滥用职权和受贿,一审被临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杨昌林因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
岩仓是“肥肉”,他们纷纷介绍亲属入股
2004年5月份,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下简称国土局)与上盘镇磊石坑岩仓签订《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国土局收回采矿权后,有权要求磊石坑岩仓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磊石坑岩仓的经营者陈某某,是磊石坑村的村委会主任。
2007年7月份,国土局核定给磊石坑岩仓的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收回。2008年2月,经上报省国土厅批准,临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土局拟对新设的磊石坑岩仓采矿权进行公开“招拍挂”。考虑到临海东部区块建设需要,“招拍挂”完成前,岩仓可以进行临时开采。
陈某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动起了脑筋。为达到继续开采的目的,他对原先的岩仓股份进行重组,以250万元收购老岩仓的相关所有权。然后,他“邀请”时任临海市东部管委会分管矿山的纪工委书记金敬彩、临海市国土局桃渚国土所所长金崇志入股。金崇志再邀请国土局副局长杨昌林(分管土地开发和地质矿产工作,正科级)入股。
众所周知,岩仓是一块“肥肉”,金敬彩等人欣然接受了陈某某的“邀请”。于是,金敬彩的小姨子金某、杨昌林的妹夫程某和金崇志的一个亲戚,均成为了磊石坑岩仓的股东。
有了金敬彩等人的“关照”,陈某某如愿以偿。国土局在已经获得省国土厅批准后,未及时实施“招拍挂”,而多次批准磊石坑岩仓以临时开采的形式,开采石料供应东部区块建设。
入股后,未参与岩仓经营管理的金敬彩、杨昌林、金崇志的3个亲戚,先后拿到两次分红各20万元。“这种开采方式(指临时开采)蛮好。”有一次,杨昌林与金敬彩在一起时,如是说。
徇私舞弊,违规让岩仓得到巨额补偿
2009年1月,金敬彩任上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同年3月,74省道南延工程临海段的建设规划涉及到拟“招拍挂”的磊石坑岩仓,经临海市交通局提议,临海市国土局停止“招拍挂”程序。此后,该岩仓无法再办理临时开采证,陈某某向交通局提出了赔偿要求。
在国土、交通、上盘镇就磊石坑岩仓政策处理问题召开的会议上,金敬彩(兼任74省道南延工程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与杨昌林在明知该岩仓采矿权到期,依法应当办理关停不需要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为徇私利,会同交通局相关领导商量后,作出对磊石坑岩仓资产进行评估后补偿的决定,违规允许陈某某以开采岩渣获利的形式进行补偿。
经杨昌林介绍,上盘镇委托并不具备机械设备评估资质的台州某评估所对磊石坑岩仓进行评估,且在评估过程中,上盘镇工作人员也未进行有效监督。
2010年4月22日,台州某评估所在部分评估对象缺乏依据的前提下,作出磊石坑岩仓资产总价值550余万元的评估报告。4月27日起,陈某某经交通局、国土局同意,以74省道南延临海段工程的名义开采岩渣。
2010年6月3日,国土、交通、上盘镇再次召开会议,讨论磊石坑岩仓政策处理问题。对评估所的评估报告,与会的金敬彩、杨昌林以及交通局相关领导均没有提出异议。陈某某提出根据550万元的评估结果,让交通局全额收购,交通局方面提出机械设备不要,陈某某不同意。
此时,金敬彩提出折中方案,即对机械设备按比例进行折价补偿。
这次会议确定,补偿给陈某某27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按150万元收购,机械设备按30%折价补偿120万元,补偿后设备仍归陈某某所有。补偿的方式为允许开采岩渣,按每月开采10万方、每方获利3元利润计,允许开采9个月,时间从4月27日开始计算。
陈某某开采两个多月后,因74省道施工方案变化,临海交通局不同意继续以岩渣方式补偿,金敬彩多次与交通局联系,要求落实磊石坑岩仓政策处理问题。
2011年2月15日,国土、交通、上盘镇又一次召开会议,与会的金敬彩、杨昌林以及交通局相关领导等达成一致意见:按原来数额补偿陈某某27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会上,与会人员均未提及原以岩渣补偿方案已开采两个多月的事实。
同年4月2日,陈某某接受270万元现金补偿方案。会后,上盘镇政府形成会议纪要:意见对磊石坑岩仓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按122万元收购,机械设备按148万元补偿,合计费用为27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按照台州某评估所的评估报告,上述岩仓房屋、附属物等共计价值也仅为113.59万元。
潜逃7个多月,杨昌林瘦了10多斤
2011年4月20日,上盘镇政府作为政策落实负责单位和临海市74省道南延工程建设指挥部一起,与磊石坑岩仓签订政策处理协议书。当日,指挥部将270万元钱打入上盘镇账户,金敬彩签字同意支付。5月6日,上盘镇将270万元划入陈某某的个人账户。
拿到补偿款后,陈某某给金敬彩、杨昌林和金崇志各20万元。杨昌林以其媳妇周某的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钱到账后,其中12万元给周某买车。
应该依法关停的岩仓却得到了270万元补偿款,这一咄咄怪事发生后,有人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2013年1月份,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杜桥检察室接到举报后,进行了初查。
去年4月7日晚上,听闻检察机关准备对自己和金敬彩采取措施,杨昌林外逃。而金敬彩则在4月8日上午,主动到临海市纪委就磊石坑岩仓政策处理一事作相关解释。同日,金敬彩被“两规”。“两规”期间,他主动交代了多次收受张某某、徐某某等人财物价值4万元的犯罪事实。
去年4月16日,金敬彩被临海检察院传唤到案,28日被逮捕。
杨昌林外逃后,一度躲匿在宁波。检方曾赴宁波抓捕,但未果。去年11月15日晚上,获悉线索的检方办案人员在椒江某小区抓获杨昌林。落网时,因此前天天担惊受怕,杨的体重比案发前足足轻了10多斤。
今年1月8日,杨昌林的家属退赃款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磊石坑岩仓政策处理过程中,机器设备按148万元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房屋等设施的评估价值为113.59万元,最终以122万元收购,多支付了8.41万元;陈某某2010年4月27日开始自行开采了两个多月,大概获利22万元,却没有在补偿总额中剔除。据此,本案中,因金敬彩、杨昌林滥用职权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为17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金敬彩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杨昌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
检察官点评
善待手中的权力
金敬彩和杨昌林从基层做起,一步步走到领导岗位,最后却为徇私利滥用职权,沦为阶下囚,教训十分深刻。
其一,勿以恶小而为之。本案中,金敬彩除了滥用职权,还有受贿行为,即多次收受他人高档香烟、购物卡等价值4万余元。许多出事的领导干部都有类似的经历,自以为收点香烟之类的东西问题不大,殊不知一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便打开了贪欲的大门,直至慢慢滑入犯罪的深渊。所以,党员干部理应洁身自好,不该拿的东西千万不要拿。
其二,要善待手中的权力。关于领导干部不能参股经营或介绍亲属参股方面的规定很多,但金敬彩和杨昌林却惘然不顾,介绍亲属参股岩仓,然后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岩仓的继续开采“出力”,在明知岩仓采矿权到期、应当依法关停的情况下,违规运作,让岩仓得到了巨额补偿。这是一个典型的权钱交易过程,最后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70余万元。这个案子提醒我们: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不该做的事情千万别去做。
其三,闻者足戒。金敬彩和杨昌林沦为阶下囚,再次昭示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真理。所有党员干部都应以他们为鉴,时刻警醒,认清权力的本质,对党纪国法常怀敬畏之心,从自身的一点一滴做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
一、滥用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l.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原标题: 本应关停的岩仓获得了巨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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