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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皮枫斗遭打假,处罚越权了吗?
2014年06月04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铁皮枫斗是一种具备滋补作用的中药。近日,临海一保健品店店主因销售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虚假的铁皮枫斗,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该店主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未违法。

  经营者不服被处罚起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3年10月14日,“仁康铁皮枫斗胶囊礼盒装”、“仁康铁皮枫斗胶囊条装”以及仁康品牌的西洋参胶囊,均因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虚假,被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部没收,同时被没收的还有违法销售所得1.4643万元,经销商也被处以17.2669万元的罚款。

  突如其来的“坏消息”,让销售这些商品的临海市某滋补品经营部老板詹某措手不及。他对该行政处罚表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台州市中院指定三门法院审理该案。

  原告詹某起诉坚称自己在经营过程中未注意仔细审查,才销售了涉案保健食品。詹某认为被告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越职权作出上述处罚,其适用法律错误,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事实不清,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律师:被告无权罚款

  庭审时,詹某代理律师称,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国务院对保健食品尚未出台新的条例,因此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对原告进行处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违法销售行为只能处以停止销售的处罚。

  詹某代理律师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仅有权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原告销售保健食品属流通阶段,因此被告无权对保健食品行使监督管理。

  此外,辩护律师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8条规定,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原告是保健食品的经营者,不是保健食品的生产者,不应当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承担责任。

  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未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詹某的滋补品店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零售。在经营过程中,詹某销售的“仁康铁皮枫斗胶囊礼盒装”、“仁康铁皮枫斗胶囊条装”以及该品牌的西洋参胶囊,其包装、说明书等所标示的批准文号、商标、生产企业、厂址等均为虚假信息,为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对其作出上述处罚,该处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近日,三门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引用了《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1款之规定,以此证明被告的处罚行为不当。但国务院制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3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这说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有监管职权。保健食品首先属于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受《食品安全法》调整。詹某系保健食品的经营者,其销售了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真实的保健食品,被告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标题: 铁皮枫斗遭打假,处罚越权了吗?

稿源: 台州晚报 作者: 记者 包斌斌 通讯员 杨甜甜 叶咪娜  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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