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罗洁
买了房子,为何14年未过户?
今年67岁的叶阿彩诉说自己的遭遇——
2000年,眼看儿子到了该成家的年纪,我在临海城里物色房源。一天,朋友兼老领导吴小青和我说,她侄子吴春有一套单位分的集资房,准备出售。
房子和自行车库共105平方米。一开始,吴春开价10万元,我还价8.7万元,没谈下。后来,吴春老婆郭娟说,过户时办房产证、土地证的一切费用由我出,愿以9.7万元卖给我。我提出出价11万元,这些费用不管。对方同意了。
2000年4月24日,双方签了《房屋转让协议》,其中一条写得很清楚,我不付一切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当天,我付了9万元,吴春把钥匙给我,说好余下的2万元等办理完过户手续再付。
成交时,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还未办理。对方很有把握地说,快则一两个月,慢则一年半载,肯定能转户。可一年半后还是没消息,对方说,办证是单位的问题,让我等。
这一等,就是10多年!到了2012年,邻居告诉我,他家已办理了土地证。我马上找到吴春的父亲,他说,吴春在武汉经商来回不方便,等房产证办下后,两个一起过户。
2013年11月,邻居们陆续办了房产证。我又找到吴春的父亲,他说儿子春节回家,让我正月初三再去。
正月初三中午,郭娟一见到我,就说“我老公背着我把房子卖了,到现在为止,我们还在吵架。”顿时,我感到事情不妙,当时卖房谈价格,郭娟都在的。随后,吴春提出,我给他们30万元,就同意转户。我当场回话“这样做没道理。我一个单身老太婆,也拿不出这笔钱。”
之后协商了好几回,都没用。今年2月11日,我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我与吴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吴春夫妇协助办理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3月2日,吴春夫妇提出反诉——
他们称,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系夫妻双方所有,签协议时,吴春没有得到妻子郭娟的授权,所以无权单独处分房产。
“谈价、签协议,郭娟都在的。房子我住了13年,她也没来找过我。”叶阿彩说,当时还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办房产证时必须登记两个人名字,了解到房子为吴春单位分的集资房,登记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就没想到让他妻子签名。
合同是否有效?如有效,过户产生的税费由谁承担?
这起案子,法院开庭前曾主持过调解。
吴春一方提出,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叶阿彩出,另外还需付给他10万元。叶阿彩及其儿子不同意,认为等了14年房子还未转到手,他们的损失已经很大,至于过户产生的税费可以适当承担一些,但对方提出补偿10万元,接受不了。调解未成。
据了解,当年如能办理过户,全部税费大概1万多元。当年这套成交价11万元的房子,现在估价40多万元。
这套集资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过户时需转为国有出让性质,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临海国土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现在房子的评估楼面价为每平方米1950元,照此算下来,这笔土地出让金为8万多元。此外,去年才办理房产证,现在成交属于未满5年,需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4万多元。就是说,如果现在过户,需要缴纳税费13万元左右。
前几天,临海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双方签下的合同是否有效,13万元的过户费究竟由谁承担,成了庭审的辩论焦点之一。
叶阿彩和代理律师坚持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一切费用由卖方吴春出。
当天,吴春夫妇因人在外经商没有出庭,他们的委托代理律师认为,郭娟对丈夫吴春卖房的事不知情,当初签订的协议无效;如果法庭认为有效,协议中写的“所有费用”,仅仅是手续费、工本费的费用,不应涉及土地出让金、营业税等其他税费。“目前仅土地出让金就要交8万多元,当时才拿到9万元房款,所有税费让吴春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庭审中,对于郭娟到底知不知道买房一事,双方都没能拿出确切的证据。
案外律师观点:合同有效,各自的税费各自承担
因本案仍在审理中,经办法官不便接受采访。
就本案的焦点问题,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群群谈了她的看法。
她认为,吴春夫妇提出的反诉理由不成立,因为房子交付后,叶阿彩住了13年,吴春妻子郭娟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且叶阿彩是以市场价购买房子的善意第三人,不存在与吴春恶意串通或欺诈行为,所以签的协议即合同有效。
退一步说,吴春卖掉这个房子,郭娟真的一直都不知情,那也只是家庭内部矛盾,自行协商解决,与善意第三人没关系。
另外,对过户的税费谁来承担这个问题,朱群群认为,叶阿彩提出按照协议她不负责一切费用,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纳税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义务,也是强制性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各自的税费各自承担,这样相对公平。”
(文中人物系化名)
原标题: 13万过户费谁出 双方各说各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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