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张先生来到台州打工赚钱,进入海正药业工作。那个时候,张先生和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公司并没给他缴纳社保。
事情到2007年8月有了转机,公司开始给张先生等合同工缴纳社保,一直到2012年5月,张先生年满60周岁,但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张先生就想一次性在椒江社保局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便日后在椒江领取养老金。
张先生到椒江区社保局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告知,他只能将社保关系转回原籍,在原籍一次性补缴,并且在原籍领养老金。
随后,张先生又联系了江苏省淮安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在60周岁之前,他可以申请社保关系转回原籍,再一次性补缴。但他已经年满60周岁退休年龄,淮安市社保局不能给他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不过,他可以将社保关系转回原籍并一次性退清。
就这样,张先生既不能在原籍补缴社保,也不能在椒江补缴社保,至今都没有领到养老金。
椒江区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在2010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生效,该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依法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有三种处理方法:①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②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需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③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如果张先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在椒江缴满10年,他才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但他现在只缴了5年,所以只能将社保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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