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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何不能认定工伤?
2014年05月20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摘要】 2013年8月24日上午,蔡晓上班后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后去医院看病,医生初步诊断为心力衰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当时她就办理了住院手续。当天下午,钱华陪蔡晓去公司请病假,随后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第二天15时左右,蔡晓病情出现恶化,经抢救无效,于22时40分因先天性心脏病、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从入院治疗至死亡间隔39个小时。

  通讯员 夏群佩

  蔡晓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从入院治疗至死亡仅间隔39个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而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

  【案件由来】

  蔡晓,女,1982年生,云南人。2013年初,他和丈夫钱华一起来到温岭,4月上旬,蔡晓在台州中联鞋业有限公司找了份工作,岗位是刷底胶。

  2013年8月24日上午,蔡晓上班后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后去医院看病,医生初步诊断为心力衰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当时她就办理了住院手续。当天下午,钱华陪蔡晓去公司请病假,随后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第二天15时左右,蔡晓病情出现恶化,经抢救无效,于22时40分因先天性心脏病、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从入院治疗至死亡间隔39个小时。

  2013年9月2日,钱华向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该局受理后查阅蔡晓病历资料,发现其原有8年心脏病史,且事发前20天已出现胸闷、气促等病症,认为8月24日并非蔡晓疾病突发时间,蔡晓虽入院治疗至死亡仅间隔39个小时,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钱华不满,一纸诉状将该局告上法院。近日,法院经审理,支持温岭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强调工伤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办案法官表示,突发疾病要与抢救和死亡结果相关联,应具有紧急性和严重性的特征,表现为突然发作,情况危急导致当时就死亡或者立即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而从本案看,蔡晓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她原有8年心脏病史,在中联公司工作仅几个月,事发前20天已出现胸闷、气促等病症,排除了她在该公司患有职业病的可能。从蔡晓请假后就医并在住院后再次回单位请假等情形看,其发病尚难达到“突发疾病”的紧急和严重程度。故蔡晓的死亡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对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颜敏丹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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