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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还错对象 已还钱却被告上法庭
2014年05月20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摘要】 借款人说钱已经还了,出借人却说没收到,双方产生纠纷闹上法庭,问题到底出在哪儿了?日前,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诉称,2013年1月16日,他与杨某和沈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杨某向他借款3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3个月,沈某是担保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此后,杨某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还款日期到了后,仍有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归还。所以徐某到法院起诉杨某,称其还有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归还,要求法院判令其和沈某归还。

  这本是一起再简单不过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当法院通知杨某来应诉时,杨某却显得异常激动。“我明明已经还了,他凭什么还要告我!”杨某承认借款事实,但他同时出示了4张银行汇款记录单,证明自己已经连本带利归还了大部分欠款。

  既然已经还了钱,还有银行汇款凭证,徐某为什么还要将杨某和沈某诉至法院?

  法庭上,徐某坚称只收到了14万本金及6万利息,仍有22万本金及利息没有收到。杨某答辩称,其余的钱他按照借款时的口头约定,分多次汇到了第三人应某的账户。“我不认识应某,原告告诉我应某的银行账号,让我到时把钱汇给他就好。”杨某感叹道,当时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未签订其它书面协议。

  “我跟应某不熟,更没有让应某代收钱。”原告徐某否认,他对被告出示的银行汇款记录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这4张记录单的收款人系应某,与原告无关。

  到底谁在说谎?事后,原、被告都声称无法找到应某,承办法官也曾试图联系应某,但打了多次电话都无人应答。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汇款记录,在原告否认案外人应某代收还款的情况下,被告不能证明是依原告指示汇入应某账户还款,所以对汇款记录这一证据无法确认。因此,对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时超过月利率1.5%部分折抵本金后,判决被告杨某归还原告20.4万元及利息,原告沈某对被告杨某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当前民间借贷十分活跃,但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容易引发纠纷。仙居法院已经受理多起此类案件,而大多数债务人都不能举证证明借款人让其把钱交付给他人。因此,债务人在还钱时一定要“还对对象”,即一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欠条等凭证上写明的出借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人将该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账户。借款人切勿仅凭出借人的口头指示就将借款还给其他人。如果没有“还对对象”,那么意味着这笔债务很可能没有还清。此外,债务人还要保留还款证据,可以是银行汇款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记者 包斌斌 通讯员 张茹颖  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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