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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身份买房单方能否直接主张变更登记
2014年05月13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摘要】

  通讯员 陈锦峰 郑丛华

  最近,温岭法院审理了一起较为离奇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名叫王芬。2005年,她用“熊萍”的名字在温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2年6月,因冒用“熊萍”名字出入国边境被判刑,此后她想让房产证上“熊萍”的名字改为“王芬”,2012年8月28日,她拿着刑事判决书向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房产登记。

  当年9月6日住建局答复:刑事判决书不能作为物权变更依据,无法认定实际出资购房者,建议先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请求。而王芬认为住建局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去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住建局履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

  一人的照片贴在两张身份证上

  出生于1968年的王芬,玉环清港人,出家人。出生于1971年的熊萍,玉环楚门人,原来也是出家人。两人分属不同的庙堂,也无血缘关系,但从两人的身份证上可以看出照片是同一人,经核查,该照片上的人实为王芬。

  王芬为何要冒用熊萍的身份?这与“热心人”王英的主意有关。王芬的干妈叫王英,熊萍的师傅叫熊玲。王英和熊玲较为熟悉。

  熊萍原是浙江新昌人,1984年把户口迁到楚门。1990年,熊萍失踪,之后一直没回尼姑庵。

  熊萍为居民户口,按照上世纪80年代的政策,可获得一定的供应口粮。而王芬是农业户口,又是出家人,王英担心王芬老后无人照顾,提议在失踪的熊萍身上动点心思,今后王芬就能吃上“公家粮”。由于当时派出所没有如今详实的资料,王芬顺利拿到了熊萍的身份证。

  “借”身份六次出入国边境

  2000年以来,王芬冒用熊萍的身份换领了二代身份证,并领到了熊萍的户口簿。之后,王芬又冒用熊萍的身份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利用这些冒领的证照六次出入国边境,直至2012年1月被玉环县公安局查获。

  2012年6月,王芬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玉环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住建局是否应为王芬办理变更登记

  王芬被法院判刑后,拿着刑事判决书向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房产登记。那么,住建局是否应该及时为王芬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驳回了王芬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首先,从当时的以“熊萍”名义申请房屋登记所提供的材料看,无论从其身份、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销售发票、登记申请内容中,均以“熊萍”为当事人出现,其行为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关于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的规定,因此当时住建局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

  其次,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发生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时应当提交“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和“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本案中,王芬提交的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仅是其冒用熊萍的名字出入国境,并不能当然推定房产是其用熊萍的名字购买的,王芬在未经原权利人熊萍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变更登记,应先通过民事途径确权,住建局的答复处置并无不当。

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颜敏丹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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