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朱来华陆 军
2013年6月,临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涌泉镇农贸市场的改造工程。去年6月25日9时15分许,该公司从事架子工岗位的安徽籍员工刘师傅在高处作业时因一枚固定螺杆突然断裂,从失去平衡的踏板上掉了下来,被急送到台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确诊,刘师傅腰骶椎体骨折,后经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7日,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
刘师傅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摔伤的,而且人力社保部门也已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赔偿。为此,刘师傅就赔偿及辞职等事宜多次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但均因赔偿金的数额问题,双方怎么也谈不拢。
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尽快解决工伤纠纷,刘师傅来到临海市司法局大洋司法所诉求,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补助金36000元。
4月15日,大洋街道人民调委会指定由大洋司法所予以调解。调解工作人员明确指出,刘师傅因工作受伤,并已有工伤认定,该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师傅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由该公司支付。刘师傅自愿撤回仲裁申请。刘师傅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刘师傅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等级鉴定费等36143.06元。有关刘师傅20000元左右的社保理赔金由该公司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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