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下称《意见》),严惩在医疗机构内伤害医生事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医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严格依法惩处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殴打或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及在医疗机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等扰乱医疗秩序;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进入医疗机构;以及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坚决依法适用死刑。
其中,对于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等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行为,意见规定,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规定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指出: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量是73亿人次,比上一年增长6%,出院人数1.91亿人,比上一年增长了7.3%。全年统计到的医疗纠纷为7万件左右。
解读
《意见》为司法实践提供处罚依据
在处置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时,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直以来,由于有关医疗纠纷问题司法解释的缺位,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提升。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医类案件时往往不好把握分寸,法院审理这类官司的时间也很长,上诉方等待两三年的情况很普遍,十分耗费精力和财力。”北京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万欣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经过调查研究,近年来,暴力杀医、伤医,侮辱恐吓医生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意见规定了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扰乱医疗秩序等六类典型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受严惩。这样,司法机关在处罚打击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律依据将更明确,‘快侦、快诉、快审’也将更具操作性。”据新华社
看点
明确严惩医闹杜绝“擦边球”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提出要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借医疗纠纷实施敲诈勒索的“医闹”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吴崇其认为,在有些患者家属的观念里,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如果不闹一下,得到的赔偿会很少,闹得越厉害得到的赔偿就越多,为了尽快息事宁人,医院就会多给一些赔偿。这也是导致医闹产生的原因之一。
新华社报道称,北京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万欣指出,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针对“医闹”的相关条款,因此,“医闹”频频利用法律漏洞打“擦边球”,司法机关在处置时存在顾虑。“去年北京发生过一起案例,患者本人不接受治疗最后死亡,但患者家属拒绝了医院的调解提议,提出200万元赔偿,并在医院门诊大厅聚集了一个多月。尽管医院多次报警,但由于在医院静坐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等问题难以界定,最终,医院只得妥协。”他表示,本次意见明确提出对职业“医闹”要严惩不贷,这一执法困境将有望得到解决。
第三方调解可加快纠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意见为处理医疗纠纷规定了三道程序: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孙军工指出,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及时立案受理、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925个,基本实现地市全覆盖,这些调解组织2013年共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件53189件,调解成功率达88%
吴崇其认为,医疗纠纷跟其他民事纠纷相比,专业性更强一些。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主要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在跟医院沟通,但从医院的角度出发,医院一般不会认为自己有责任,而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却认为责任就是医院的,双方如果沟通无效,加上第三方的缺失,很容易造成冲突。如果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很多医疗纠纷可能很快就可得到处理。
观点
医疗纠纷应明确赔偿额避免“讨价还价”
吴崇其认为,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中,除了参考一些医疗卫生条例,还参考了民事法律,但是将医疗赔偿纳入民事赔偿的范围并不完全合适,因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会给医院和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以讨价还价的余地,争执之下就很容易发生冲突。
“我一直认为卫生类法规应该单列,对医疗纠纷中的赔偿数额要确定一个明确的额度,不要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高法出的《意见》虽然能起到对伤医者的威慑作用,但是并不能完全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吴崇其说。
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范贞对《意见》的具体作用持谨慎态度,他认为,已有法规在伤医案件中的规定已很全面了,只是执行得不好。从这些年发生的伤医事件来看,伤害医生的人有很多是属于社会底层人员,而社会保险对其救济不够,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他们会感觉无法生活下去,就容易出现过激行为,“如果要想彻底解决伤医事件,仅靠严厉打击是不行的,更重要的是完善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给人们以更好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表示,刑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才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
本组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案例
昨日,最高法公布了近期典型伤医事件案例。
2012年10月14日,王英生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该院医师康红千为其进行针灸治疗。王英生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康红千针灸所致。同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持斧子朝康红千的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经法院审理,王英生被判处死刑并核准死刑。
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后因不满治疗效果杀死主治医生。
经法院审理,王运生被判处死刑并核准死刑。
解读
湖南天津两起杀医案
被害医生不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湖南王运生杀医案、天津王英生杀医案两起案件的在案证据均证实,两名被害医生对被告人的医治方案是合理的,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两名被害医生治疗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马岩表示,暴力杀医、伤医案件多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犯罪案件,始终坚持依法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经审理查明,这两起案件的被害人采取的医疗方案均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疗常规,不存在任何过错,但两名罪犯不能正确看待医疗效果,将责任归咎于医务人员,采取残忍手段报复行凶,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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