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信访局:6种信访不受理
近日,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办法》主要包括: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考核省级信访办法正制定
《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国家信访局正在制定考核评价省级信访工作的办法,进一步压实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
6种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情况
应诉讼解决
1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越级信访
2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重复信访
3
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不服但不请求复查
4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不服但超规定期限
5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办结且事项不变
6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权威回应
中央信访部门仍受理初次来访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表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找哪个途径。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以后就不再受理群众的初次来访事项了。比如,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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