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
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相关股权变动行为确已构成股权激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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