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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汽车损坏,需要支付折旧费?
2014年04月16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法官:需要看租赁合同里有无约定

        不买车,租一辆车,逐渐成为不少人的出行方式。如果租用人在租用期间发生事故,除了支付车辆维修费外,是否还需要支付车辆折旧费呢?近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车辆损坏,租车公司起诉租用人支付折旧费

  2013年7月21日,周某向三门县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丰田锐志轿车。双方口头约定,租用期间发生的一切违章、事故均由租用方负责,如有人为损坏,租用方承担赔偿责任等。

  2013年10月8日,台风“尤特”席卷我省,周某开车至宁波,在驶过一段积水路面时,整车浸泡到水中。周某在水中二次启动,导致汽车发动机等严重损坏。

  原告汽车租赁公司在诉状中称,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了拖运费1000元将车辆拖运至临海4S店修理,花费修理费43000元。因该车系公司于2012年12月刚购买的新车,事故直接造成车辆折旧贬值6万元。另外,在租用行驶期间,被告周某违章8次,原告代为缴纳罚款1250元。上述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没有支付。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租金24000元,赔偿车辆施救费、修理费44000元及折旧损失60000元,支付违章处罚代付款1250元。

  租用人辩称折旧费于法无据

  被告周某答辩称,租车是事实,但原告认为租用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租用方负责,理由不能成立,正常情况下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赔偿范围,周某称,2013年12月6日,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称车辆已经修理完毕,要求其结算。经双方结算,车辆租金、修理费、违章处罚等合计57500元,双方达成协议,由自己以借条的形式出具。

  同时,周某还辩称,原告诉称的折旧损失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车辆价值适当的降低,现有的法律没有对赔偿作出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道路车辆损失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周某认为,原告有权要求自己赔偿的损失范围应该就是57500元,其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未支持原告车辆折旧损失诉求

  三门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周某租赁车辆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致使车辆受损,并产生违章罚款1250元,在双方对租金、修理费等费用进行结算后,被告没有及时付清欠款,其行为明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租金、修理费及违章罚款等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车辆折旧损失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已经支付修理费用,将车辆恢复原状,原告再要求被告偿付车辆折旧损失无法律依据,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支付给原告车辆租金、修理费、代为垫付的罚款合计57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车辆租赁时最好能签订详细合同

  在此,三门法院承办法官提醒,车辆租赁时,双方最好能签订详细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对修理费、租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作出规范约定。

  例如,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租车合同一般会对折旧费用有所约定,出租方如果有所请求,法院也会适当予以支持。但本案因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承租方能够将车辆恢复到原状,法院便不再支持。

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记者 包斌斌  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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