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定,银行录像资料不完整,无法证明己方受损,他方得利
案情
银行盘库发现少了1万元
2012年12月12日,徐先生到仙居县一银行柜台办理两笔现金存款业务,一笔为77600元的填单业务,另一笔为35000元的免单业务。
收钱、点钞、盖章……这是每个银行工作人员都烂熟于心的业务,前后只用了十几分钟就办理完毕。工作人员陈某向徐先生开具了112600元的存单,双方都没有异议。
盘库时,陈某才发现当日的资金款项少了1万元,惊出了一身冷汗!不巧的是,那天营业厅里的监控设备损坏,事后才修复了部分录像资料。从录像资料、点钞机点钞记录单来看,银行方面认为是徐先生的这两笔存款业务出了差错。
2012年12月15日,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了徐先生,希望他能归还少存的1万元钱。“我从家里点好112600元带到银行的。”徐先生笃定地说自己并没有少存钱。
即使看了监控录像,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今年2月17日,银行以不当得利将徐先生告上了法庭。
庭审
法院对银行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
在庭审中,银行出具了数段监控录像和点钞机的点钞记录单,以证明在徐先生办理业务的时间内,点钞机有效点钞数为1026张100元面值人民币,即银行只收到现金102600元。但是经过了修复的录像资料,部分图像出现蓝屏,时间上也不完全连贯。
因此,徐先生答辩时称:银行提供的录像不完整,断断续续,怀疑有剪辑处理过。“点钞机记录即便是真实的,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未将其中的1万元放入点钞机内点钞呢?记录就不真实。”
综合银行提供的证据和徐先生的质证,法院认为监控录像缺乏完整性,部分录像模糊,无法全面反映当时存款的全过程,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点钞机的点钞记录单也正如徐先生的答辩所言,不能证明徐先生提供的就是102600元。尤其是银行认为有一叠1万元钞票被重复点钞了两遍,其同步的录像资料却缺失了部分资料,对这一证据也不予认定。
说法
构成不当得利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经办此案的吴法官介绍,构成不当得利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不当得利纠纷,首先要证明自己受损,他方为此得利。
在本案中,原告应该证明被告没有实际交112600元到银行柜台。而从原告提供的录像资料来看,并不能完整反映当时存款的全貌,无法得出被告仅仅提供102600元的事实。
“即使点钞机重复点钞同一叠1万元钞票,是否存在未点钞的1万元呢?”吴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明确这一点,为此应该负本案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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