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夫妻在路桥承包土地种水果,合同有效期内土地被征用
律师: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承包的农田被征用得不到补偿
张启夫妇租种的近10亩农田,属于洋洪村的5户村民,租金是每亩每年500元。
根据土地租用合同,他们需要在每年的6月1日付清下一年度的租金。去年6月1日,夫妻俩付了近5000元租金。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夫妻俩可以租种到今年的6月1日止。
在洋洪村的这两年,张启的收成并不如意。
去年9月的一场台风,让他们种植的草莓毁于一旦,损失了六七万元。为了减少损失,夫妻俩改种了西瓜。
西瓜种下没多久,就接到了搬迁的通知。
“西瓜种子刚种下没多久,篷布也刚盖上,加上草莓的损失,林林种种加起来,我们得赔10多万呢。”张启表示,这10多万元对于他们而言,是一笔很大的费用。
张启表示,仅仅农田里搭建的大棚就花费了5万余元。
这段时间,工作人员隔日就会过来评估洋洪村被征用地块的补偿,但是始终撇开张启夫妇,两人急得嘴角都冒泡了。
面对巨大的损失,张启开始到处奔走。先是找到村干部说明困难,村干部让张启到路北街道的农办找领导协商,评估一下损失。随后,张启找到街道农办的负责人,负责人表示这个事情他们没法管,让张启回村里找村干部协调。
到处碰壁的张启,无奈之下,跑到了区信访局。信访局的领导给街道和村干部打了电话,要求解决这个事情。
本以为事情应该可以得到解决的夫妇俩,时至今日,依旧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租用合同写明的赔偿归属不被认可
根据当时双方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若今后政府规划需要用到该土地,乙方需要无条件归还该地块;该地块的草莓赔偿归乙方所有,其他青苗补偿归甲方所有。
“前天,工作人员过来评估,出租农田给我们的阿婆指着田里的大棚和西瓜,说是他们家的,让工作人员都要写进赔偿里。可是按照合同,青苗费赔偿是阿婆的,这大棚、西瓜的损失应该是归我们的。”张启说。
现场,张启问工作人员,这大棚怎么赔偿?工作人员一言不发。
随后,张启又问阿婆这赔偿金如何分配。
“阿婆这么跟我说‘你们外路人,钱拿不走的,顶多给你几百块’。”张启告诉记者。
面对这一现状,张启再次跑到街道农办,对方还是表示没法管。
“村民们报赔偿的时候,把作物和大棚的损失都报上去,但就不提这是我们的损失费用。”张启说。
站在一边的妻子林小烟一直很沉默,直到此时才说话:“我们种田很辛苦,去年损失已经很大了,今年如果连这赔偿金都没有,我们怎么活?”
“该赔多少赔多少,我们不会多拿也不想少拿,赚钱辛苦,还有两个小孩要养,不容易。”张启说。
赔偿事宜到底谁管?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路北街道农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这事情不属于他们管,属于路桥新城开发管委会管。
随后,记者又赶到路桥新城开发管委会。管委会一位副主任说:“我们不接受采访,你去找新城管委会驻洋洪村指挥部。”
记者又立即赶至新城管委会驻洋洪村指挥部,指挥部在洋洪村的村部办公楼。当时是下午3时,指挥部大门紧闭,没有人在,也找不到相关工作人员和联系方式。
随后,记者致电村委会主任叶和平。面对记者的质疑,对方如是说:“赔偿不可能给他(指张启夫妇),肯定都是给村民的。”
当记者再次发问:“根据双方的合同,其中的一部分赔偿应该是给张启……”
没等记者说完,对方已经挂断电话。
律师:张启应当得到部分赔偿
随后记者来到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就此事咨询吴仙方律师。吴仙方在翻看了双方的合同后表示,如果在政府的补偿款里,有作物损失以及大棚损失赔偿的项目,那么这笔损失费应该是归张启所有。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吴仙方说。
吴仙方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分别为: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评估人员在评估的时候,应该向土地承包者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进行核实,直接撇开当事人,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吴仙方表示。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分享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