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椒江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药品案。安徽人程某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经营药品,销售额达近5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非法财物199万元。
违法广告监管,追查到药品窝点
2012年12月份,市食药监局陆续接到投诉,有人反映服用了“桂龙膏药”后,效果不佳。同时,该局在违法广告监管中,发现“桂龙药膏”的药品广告存在违法情况,遂展开调查。
经过一个多月蹲点、跟踪,食药监局部门发现,有一伙人以送货上门的方式销售药品。2013年1月7日,市食药监局联合公安机关,在椒江江滨大厦追查到药品储藏窝点,现场查扣了46箱“舒筋健腰丸”和79箱“桂龙药膏”,价值139万元。
经营上述药品的是安徽人程某。经过药检所检测,上述药品为真药。但程某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非法经营,营业额高达500万元
经查,2010年4月份,程某来到台州,向全市20多家药店销售“舒筋健腰丸”和“桂龙药膏”。同时,通过电话咨询和订购等方式,直接为顾客送货上门,销售给顾客的价格分别为143元和690元每盒。据了解,“舒筋健腰丸”的出厂价只有五六十元。
在这期间,程某还雇佣了好几个人,为其接听电话及送货。
程某交代,吸引消费者,主要依赖广告,广告费的投入高达300多万元。消费者看到广告后,或者要求送货上门,或者到就近的药店购买。为了应付各地食药监部门对药店的检查,他将一小部分药品通过路桥区一家医药公司,向药店开具少量正规的税务发票和发货清单等。
从2010年到2013年初,程某有记录的销售额高达500万元左右。
案发后自首,一审被判刑2年
程某交代,自己是向一个叫“周哥”的人进药的,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购货款汇给“周哥”,对方确认收到货款后,再通过物流发货到椒江江滨大厦。
今年1月13日,椒江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程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经营药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程勇有自首情节,法院审理后,判处程某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对非法财物199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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