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市三级“五水共治”工作人员及重点企业负责人参加视频会议,听法官解读污染环境罪:哪些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哪些算是“后果特别严重”。
昨天,全市淘汰落后产能暨工业治水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的“五水共治”工作人员及各地重点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哪些产业会产生污水,非法排放要受到哪些处罚?这些问题,都在会上有了解答。
“斩污除患”查案143件
淘汰落后产能,是工业治水的关键举措。
工业领域既是用水大户,也是污水源头之一。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工业治水力度,工业废水排放稳中有减,但总量依然很大;废水处理设施大幅增加,但水平依然不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断下降,但降幅依然不快;工业废水回用率不断提高,但比例依然偏低;工业治水投资有所增加,但规模依然很小。
工业领域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对我市水生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市五水共治办执法处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上周,全市“斩污除患”雷霆行动共查处案件143件,行政拘留48人,刑事拘留17人,逮捕2人。
污染环境罪如何认定
污染环境罪如何认定?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曙光就人民法院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在会上作了详细解读。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些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严重污染环境”,包括: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哪些算是“后果特别严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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