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销售合同种类多,“定金”、“订金”约束力不同
汽车销售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一字之差,曾让不少消费者遭遇买车容易提车难的困境。目前,各4S店的销售合同对于预付款项是如何标注的,对违约责任又有哪些规定呢?3月9日至11日,记者走访了市区5家4S店,发现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文本。
台州铭特汽车有限公司和台州广泰汽车销售公司采用由台州市汽车经营行业协会制订并在工商局备案的示范文本。记者在铭特汽车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中看到,条款对买卖双方均有明确的违约责任规定:“买方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部分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卖方逾期交付车辆,每日按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一方逾期超过一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按照订金的50%支付违约金。”
台州市金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台州市祥通汽车有限公司则采用自主制订、经工商部门审核并备案的合同文本,将消费者已付款项标注为“定金”,如遇违约可适用定金条款(卖方违约,买方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买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台州市华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则备有两种合同,一种为工商备案合同,条款中将消费者已付款项标注为“定金”;另一种为意向合同,将已付款项标注为“订金”。
“意向合同仅在消费者可能取消订单,主动要求签‘订金’合同的情况下签订;另一种情况是遇到稀缺车型,可能订不到货时,店方与消费者沟通后签订。”该公司展厅经理陈天辉告诉记者,“意向合同无任何法律约束力,‘订金’仅作为预付款,消费者若取消订单可退回订金,店方若无法到货将订金退还给消费者即可。”
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霸王条款”需警惕
在台州祥通汽车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中,记者发现,卖方逾期交付车辆时,按照已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而买方逾期支付货款时,按照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定金不得超过货款总额的20%。记者从各4S店了解到,卖方通常会根据汽车总价,与消费者协商后收取1000元至数万元不等的金额作为定金。因此,消费者的应付款项远远大于已付款项,该合同中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不对等的。
“逾期交车,违约金一天只有几块钱,几乎无法对4S店构成约束;而逾期付款,每天要交违约金上百元,却是一笔大数目。”上个月刚在该公司订购了一台家用轿车的蒋先生,虽然注意到合同中的不对等条款,但抱着4S店也希望尽早完成交易、双方都无需触及违约责任的侥幸心理,签署了合同。
同样,记者在走访其他几家4S店的过程中,也发现了违约责任不对等或对卖方义务描述模糊等现象。记者在其中一家店假意购车,对合同中的模糊条款提出疑问时,一位销售人员解释:“卖方假如缺货,可与买方协商换车型,不算违约也无需赔付定金;买方如果取消订单,则视为单方面违约,无权要回定金。”
汽车类消费纠纷高发,销售合同为重要凭证
上个月中旬,陈先生在台州铭特汽车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签订销售合同时,他发现合同中将已付款项标注为“订金”。陈先生事先了解过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定金”具有法律效力,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
双方协商后,店方同意修改,签署前在备注中写明:合同中所述“订金”改为“定金”。记者提出疑问,在备注中修改,如遇到纠纷能否适用定金条款?经手此事的销售副经理郭起表示,自己也不清楚。
随后,记者向台州市工商局求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字句可作适当修改。陈先生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适用定金条款。”市场合同处蔡巍说,“如果合同具体条款有变更或作出大幅调整时,商家则需到工商局重新备案。”
近年来,汽车类消费投诉层出不穷,销售合同中暗藏猫腻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合同条款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签订销售合同时多留心:①分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定金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也是一种赔偿,对双方的权利都有保护;而订金只是消费者对商家的单方面保证,商家违约时只需退还订金即可。②如有购车计划,应提前学习一些汽车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提车检验时要事无巨细,面对“霸王条款”要敢于提出质疑并协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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