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仙居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沈某因使用工业松香给鸡、鸭煺毛,销售给他人食用,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之前,同样从事鸡、鸭煺毛的商贩徐某和杨某也因相同罪名获判。
这是自去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仙居法院按照新的定罪标准判处的首批案件。
据了解,目前还有2起类似案件将被公诉至该院。
商贩:明知故犯
沈某的摊位在仙居县横溪镇中心菜场,从2012年开始经营,主要出售活鸡活鸭。顾客在他家摊位买的鸡、鸭,给予免费煺毛;如果是从别的摊位买的,就要收取2元每只的煺毛费。
去年1月份开始,为了使鸡、鸭毛煺得既干净又快速,沈某专门从缙云买来800元一包的工业松香,将鸡、鸭放进融化后的松香液体里,捞出来冷却后进行煺毛,只需几分钟就能将毛煺干净,卖相也极佳。
法官:不适用缓刑
近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先后公开审理了这3起案件,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和沈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我以为不是什么大事,抓到了也就罚罚款,没想到触犯了法律,还要坐牢。”庭审后,徐某懊悔地说。
主审法官张巧巧解释,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
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越来越重视,打击力度连年加大。根据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对被告人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处以销售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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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工业松香煺毛的家禽或致癌
工业松香含铅等重金属,是有毒有害的化合物,属于非食用物质、非食品添加剂,不得参与食品加工过程,高温作用下进入动物扩张的毛孔内,如果食用会对人体肝脏、肾脏造成伤害,甚至致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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