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用工单位不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福利待遇低,遭遇工伤、突然辞退……发生以上状况时难以维权,一直是劳务派遣工的隐忧。
3月1日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成为劳务派遣工维权的新保障。
比例
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超用工总量的10%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其中,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总和。
按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只能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保险
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
按照《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另外,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未设立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规定》还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监督
比例超过10%,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据了解,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在这之前我市就有单位开始尝试劳务派遣。2012年12月审议通过的《劳动法修正案》,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问题。目前,市本级经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共有10家,派遣劳动者主要集中在“中字头”企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劳务派遣员工的比例不能超过10%”,该规定无疑直击众多国企和事业单位的要害。
用工量大的企业该如何过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何善云说,在这规定实施之前,应该已经有不少企业已经在考虑这个问题,因为根据规定,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同工同酬等本来就该理所应当,用工单位该尽快着手调整新的用工方案。”何善云介绍说,3月份开始,他们将联合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年检,规范其操作。同时,对相关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给他们敲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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