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2000多元的助力车,从小偷那里买只要三四百元,一方偷得容易,一方有买的需要,两者一拍即合,导致盗窃助力车案件频频发生。众所周知,盗窃助力车者可构成盗窃罪,但殊不知,买车的一方纵然没有参与盗窃,却极有可能面临轻则罚款、重则获刑的后果。
授意小偷偷车购买,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听说朋友小林有偷车“绝技”,想要买助力车的小潘,就让小林帮忙偷两辆,好省下一笔购车钱。1月20日,天台法院宣判两人均构成盗窃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小潘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天台人小潘和小林是同学,同在1995年出生,初中毕业。之后,小林替人打工,小潘则帮家里经营奶粉店。混过几年,小林成了小有名气的“偷助力车”高手。据检察机关指控,仅2012年10月至11月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小林一连偷了9辆助力车。他偷的助力车,有的是自己骑,有的卖给朋友,有的则通过助力车店卖给陌生人。
于是,在一次闲聊中,小潘对小林说:“帮我弄两辆助力车吧,我想要。”很快,小林完成了任务,小潘给了小林800元钱。据公安机关调查,其中一辆车,还是小潘一起去偷的。
贪图便宜3万元,换来半年有期徒刑
外来人员王勇(化名),因贪便宜买了贼偷车,也被法院判刑6个月。
2012年8月,王勇想买一辆自卸货车搞运输,通过老乡介绍,他找到在温州一工地的尹某。尹某正好有一辆旧自卸货车要卖,由于没法提供该车的行驶证等证件,出价很低,原本7万多元钱的货车,他出价4.5万元。王勇知道,这么低的价格而且没有行驶证,肯定来路不正,但是,这么低的价格太诱人,王勇想,工地上很多车都没有行驶证照样在开,应该没问题。经过协商,他以41500元的价格买下。
2013年3月,偷这辆自卸货车的窃贼被抓获,尹某也因销赃被抓。王勇这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勇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骑二手电动车上路,被拦下称为“偷车贼”
过年前,天台的王先生遇到一件特别堵心的事。一天早上,王先生骑着妻子朱某刚买的二手电动车上路,却被路人拦下称其是偷车贼。原来,王先生骑的电动车是别人偷来后转卖的。当时,一男青年在王先生居住的小区里兜售车辆,电动车五六成新,只卖300元,妻子朱某就动心了。不料,王先生刚一上路,就被失主碰了个正着。办案民警介绍,涉案电动车价值在700元左右,卖家只收取3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朱某因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被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
◎法官说法
如果在盗窃行为实施之前,向盗窃者授意要购买其将要盗窃的物品,应认定为是双方事前通谋,具有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可以认定为知道或者应知是犯罪所得,很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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