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自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通知》对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的银行资产进行了调整,要求证券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银证合作定向合同的,合作银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
之所以发布《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个别证券公司在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风险意识淡薄,合规风控措施不到位。因此,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
为进一步防范银证合作业务中合作银行选择不慎的风险,《通知》对《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合作银行的范围进行明确,对合作银行资产规模要求进行调整:合作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银证合作定向合同的,合作银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
《通知》明确,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的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团队成员无证券行业不良诚信记录,至少有5人通过证券、期货或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且个人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要求。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在开展主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审慎投资的原则,对非标投资品种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尽职调查相关材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同时,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关注利率波动等因素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合理配置资产,并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切实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针对特殊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明确约定流动性安排及相关应对措施。
此外,根据《通知》要求,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证券公司已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已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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