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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我市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有了调整
2014年02月11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原标题:抚恤金阶梯式补助最高可领2.5万元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有了调整:一是发放主体有了变化,二是发放标准进行了细化。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保持不变,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从原来的统一10000元改为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而定,发放标准相比往年更加细化了。

  据市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前,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列支渠道分为多种形式,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支付;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新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且所需资金一律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1月1日开始,补助的标准也作了些许调整,改为: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也就是说,最多可获抚恤金25000元。

  市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提醒,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到2013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未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也可以享受每人4000元丧葬补助金和10000元的抚恤金待遇。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卢星颖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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