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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乱象透析 被盗刷责任不全在消费者
2014年02月10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原标题:银监会官员:信用卡未激活不得收任何费用

  信用卡已成为人们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也是目前最易诱发银行业纠纷的领域之一。是什么让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怨言不断?信用卡在办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又该如何降低信用卡的持有风险? 《天天315》今日聚焦:银行信用卡乱象透析。

  央广网财经北京2月8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当前,卡不离身已经成为都市人的生活习惯,而在中国的银行卡中,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薄薄卡片POS机一刷,就可以实现轻松购物;手头一时紧张,信用卡分期付款进行周转……优惠多多、申请简便让很多人手持三、四张信用卡甚至更多。根据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上半年,国内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已达到3.64亿张,在一线城市信用卡消费者中有69%的用户每周最少使用信用卡一次,其中8%的用户几乎每天都使用信用卡。然而,究竟哪些乱象让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怨言不断?信用卡在办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又该如何降低信用卡的持有风险呢?

  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行为监督处处长闫建东、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对此话题进行评论。

   中国信用卡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

  闫建东首先回顾了信用卡在国内发展的情况,信用卡进入中国基本上是于改革开放同时进行的,1979年10月中行广东省工行与香港东亚银行联合待办了一个东美卡,这是仅仅局限于一个曲线性,就是初步出现了信用卡在中国,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首张有一定的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和透支功能的准贷记卡,这个时期的准贷记卡实际上是中国信用卡发展基础性的起步。从1985年到1994年这10年里基本上是准贷记卡的发展,那么直到1995年中国由广发银行发行了国内第一张具有符合国际标准人民币贷记卡和国际卡,这是中国真正进入了信用卡市场的发展。进入2000年以来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开始开放加速,各大银行纷纷进军信用卡市场,这才开始与国际接轨,中国信用卡市场属于进入了竞争加剧的阶段,同时,也开始陆续允许外资银行在国内进行信用卡的发行,信用卡市场竞争主体更加多元化了,这是目前信用卡市场的情况。

  对于信用卡推销是否普遍,胡钢律师谈到,前几年可能是节假日在商场,人流密集地带,经常能看到各种进行信用卡推销或者宣传机构,意思是说你留下一个你基本信息,填一张表,然后可能就立刻给你一个小礼品,一次来拓展信用卡的业务,特别是一些新兴中小银行这种情况比较多一些。

  胡钢律师还进一步谈到,银行一般来说它可能最主要就是老百姓话说,是做钱的生意,他吸引人来存钱然后给你一个利息,然后我要把钱借出去、贷出去我得到更高的利息,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是存贷利差,而我们国家一般来说还有一个存贷利差的现状,这是一块主流业务。但是现在可能银行业更加推进所谓中间业务或者衍生业务的发展,特别是包括信用卡业务,信用卡业务和其他存贷业务不太一样,存贷业务可能是更多的带给商家,而信用卡针对的是个人,针对的是普通的消费者,他把你日常消费行为涉及到金融的行为给你融入进去,它可能期待于你忘记了或者说没有在免息期内进行还款,我就可以收一些相关的利息,而这个利息可能会比正常我们一般人理解的到银行存款的利息要高得多。这可能是银行的一个对于信用卡业务的一个利润点,它这样一方面能促进社会消费,另外也可以对于个人来说通过这种信用消费模式来累积个人的信用,为将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可能做一个基础。

   银行人员推销信用卡存违规做法

  关于各家银行对信用卡的态度,在闫建东看来,从目前的角度各个行分别把发行信用卡作为拓展空间业务重要的产品,其实从目前中国有关对拓展个人理财这方面,信用卡确实还是从黏结客户的角度还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确实各行在这方面还是在不遗余力的拓展这方面的业务,但实际上利润贡献并不是非常大。但是,信用卡消费投诉是我们银行业有关消费者投诉一个重点区域,根据银监会的统计,从2013年全年银监会直接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关于信用卡方面的投诉占到37%,接近40%,比例还是非常高的一块。这里面一个是因为它现在发卡量越来越大,大家对信用卡的使用普及,另外实际上虽然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但是社会各界对信用卡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了解还是不够充分,消费者对信用卡的特性和规则的了解还是有些不足,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另一方面,银行业机构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从合同条款的订立到收费项目的涉及乃至具体的营销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这也是造成信用卡消费领域容易引起纠纷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

  对于银行营销人员利用送小礼品推销信用卡做法,对此,闫建东表示,银监会对发卡行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刚才所说的银行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使用不得发放任何礼品和奖券,这是银监会明确规定的。其他主要方面还是有对银行内部,对营销人员不得采取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方式,并要求营销人员保证营销材料的真实准确,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必须提交的材料和基本要求,同时要做好对客户资料的保密等等。但是目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确实不排除个别银行、个别员工违反规定,有关营销过程中违规将信用卡营销进行转包、分包以及办卡过程中会出现送礼物的现象,这个确实是存在的。原因首先是制度贯彻的不力,银行都是有章不循,部分员工有章不循,这个各个行其实都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要考核是一个压力,容易诱使银行员工违反有关要求降低罚款的门槛。

  至于银行营销人员违规推销所产生的所谓年费问题,闫建东指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收任何费用,这是银监会有明确规定的,发卡银行必须建立信用卡激活的一个操作规程,激活前你必须对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准确的核对,不得激活信用卡引用合同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的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这是银监会有明确的要求。

   利益驱动致信用卡滥发现象普遍

  有明确规定但是还是会产生这样的纠纷,明摆着有些银行是不是就违反规定,我们消费者权益就是受到了损害?这难道不是明摆着的吗?怎么还会产生纠纷呢?在胡钢律师看来,对于信用卡的管理,我们现在银行业的法律建设方面主要是我们的《商业银行法》还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但是对于银行卡这项监管可能更多的还是我们银监会2011年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应该叫做部门规章,首先这个规章法规性文件所谓的法律位阶效率层次较低,这个管理办法我是学习了一下,非常细致,但是由于它没有很高的法律效力。银行业协会还有相关的银行法的专家,包括银行经济类的专家都提出应当设立或者说起草或者说考虑研究叫做银行卡或者叫信用卡的管理条例,以此强化这方面的监管,因为我们比如对于存款来说,比如这种存款的合同,我们商业银行相关合同比如说保险有关合同,它们内部要层层审核,而且很多文本还要报到我们的监管机构进行备案或者某种审核,所以这种背景下,它的制度层面或者从它的文本层面可能决定了或者杜绝了很多所谓霸王条款或者违规行为这么一种出现。而我们现在信用卡可能更多是一种积极行政的措施,法律的位阶可能较低,这样个别银行从业人员可能急于某种经济效益的趋势或者说这种冲动可能有些违规的行为出现。

  很多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是基于想发更多的卡,也有这样的绩效考核压力在身上,不得不在推销过程当中说的有点言过其实,或者说没有真正给大家介绍信用卡它在使用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哪些问题,消费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等,这些方面可能说的比较少,更多谈的是消费者可能会获得什么样的利益,获得什么好处等等,宣传过程当中不是特别的公允,特别是大家说你看不能把卡去推销给那些孩子,比如说上大学的学生或者年龄比较大的年长老人等等,因为他们可能在还款方面能力不足,但是大家也看到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也不那么仔细的去核对你的身份、年龄等等,这个是不是还是比较普遍的?

  对此,闫建东表示,在推销银行卡过程中,应该说类似的现象是存在的,我们有接受过相应的投诉,但是银监会应该在文件规定方面已经明确指出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客户发放信用卡,所以说低于18周岁的少年儿童只能是持有附属卡的形式。另外在有关发放学生信用卡方面必须银行要落实第二还款来源,从学生角度了解他是否有一定算是家庭供给也好或者自己勤工俭学也好,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是必须要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一般是说来自父母或者监护人或者其他的管理人这方面的人,还款来源方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保证材料,必须还对第二还款来源放身份的真实性要进行真正的核对,这是咱们银监会对有关发卡对象的规范,至于持卡人年龄上限这个确实没有明确要求,超过60岁以后,当然各个行应该根据持卡人实际信用状况来决定他的发卡的情况。如果把卡发给低于18岁的小孩则是发卡人员作了虚假材料,会受到相关的法律责任。

  关于发卡人员把卡发给未成年人现象,胡钢律师认为,如果说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他虚构相关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说个人的年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从一般来说,那么你有一个虚假告知的前提,从我们民法的责任来说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而消费者也可能欺诈商家,不仅仅是商家欺诈消费者,而且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概率要高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消费者由于某种原因提供虚假的信息,首先会造成你相关的合同无效,而无效产生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恐怕都是要由我们提供虚假信息的消费者独自承担的,而且有可能你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是足够严重的话,比如盈利为目的,纠集团伙性的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说是利用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和刚才闫处长提到的银行内部个别工作人员或者待办人员共谋,那么双方根据他们在共谋行为中所扮演角色,起到作为的大小来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相应比例原则,也可能是相应的权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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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广播网  作者:  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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