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下午,在温岭横峰街道某鞋厂务工的贵州籍龙某、江西籍刘某等五人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横峰派出所民警对该五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都快过年放假了,我自己也没想到车间里抽烟也会被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决定书上签字后,违法人员龙某深感后悔。龙某是贵州人,今年22岁,已是有多年烟龄的老烟民。他说,自己也知道在车间里吸烟比较危险,但是烟瘾上来自己控制不住,于是抱着一丝侥幸心理,他在车间里就抽上了烟。
当日,横峰派出所民警组织警力走村入户,对辖区内的大小鞋厂、场所行业开展全面的消防大检查。在检查到下叶村时,民警发现了龙某、刘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当场制止了他们,并将其传唤到所。龙某吸烟的车间里,堆满了鞋类产品的半成品、辅料以及制鞋用的胶水。而在之后的屯田村检查,民警也发现了江西籍彭某在车间内吸烟的违法行为。
据办案民警蒋达峰介绍,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消防法》第63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下拘留。”
在此,民警提醒大家,吸烟有害健康,要在合理、合法的场所抽烟。同时,要注意安全用火,切勿存侥幸心理,以免造成消防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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