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1月17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关于“单独两孩”与“单独二胎”的区别,“单独二孩”是指夫妻双方有一人为独生子女,并且第一胎非双胞胎或多胞胎,即可生二胎。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那么则不适用此次新政。“单独二胎”则对第一胎的孩子数没有要求。我省实施的是“单独二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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