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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岸公寓一保安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诉
2014年01月15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2013年8月25日夜,台州经济开发区金岸公寓发生了一起保安捅伤业主的案件(本报曾于2013年9月25日报道过此案),目前这起案件已侦查终结,昨日上午10时许,在椒江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

  站在被告席上的正是当事保安李兵(化名),今年刚满23周岁,来自云南省宣威市。

  经依法审查查明了案发的基本事实:2013年8月25日晚,李兵在台州经济开发区金岸公寓执勤。19时许,该公寓业主林先生因车辆停放问题与李兵发生言语争执,在此过程中,李兵持螺丝刀将林先生胸、背、腹部等处刺伤。

  经鉴定,林先生胸背腹部遭刺器刺伤,致右胸血气胸、肝脏破裂、脾脏破裂、右膈肌破裂。医生对其进行了剖腹肝裂伤修补和脾裂伤电凝止血手术,经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事发当晚7时30分许,李兵在金岸公寓被公安民警抓获。

  作为此案的公诉方,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兵遇琐事未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6-7年的处罚。

  在昨日的庭审中,李兵对自己持螺丝刀捅伤林先生的主体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对冲突的起因一直试图进行补充说明,他坚称林先生曾对其进行言语侮辱,且曾经对其动手,但对此情节林先生予以否认,双方仍有异议。

  李兵的辩护律师表示,李兵在作案后曾要求同事拨打报警电话,且留在事发的小区并未逃跑,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因为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需要补充侦查,此案昨天并未进行宣判。

  另悉,2013年12月31日晚9时许,在路桥一小区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故意伤害案,因为停车纠纷,该小区一保安用匕首将业主肋骨戳断,手臂刺穿。巧合的是,以上两个案件的保安属于同一家物业公司。

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胡艳芬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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