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在黄岩104西复线浦西村路段,杨某驾驶着燃油助力车不慎撞上了正在行走的向女士。一声巨响后,向女士被撞出数米远,由于强烈的撞击,51岁的向女士当场身亡。事故调查结果出来后,肇事人杨某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省首笔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在我市发放
由于肇事方杨某家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亡者火化、遗体冷藏、骨灰寄存等费用,无奈之下,当事人家属提出救助申请。2014年1月3日,经过一系列审核程序后,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下简称道交中心)发放了6667元丧葬费用。这是自去年8月1日《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操作规程》实施以来,发放的首笔垫付基金。
同一天,根据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申请,道交中心垫付了一笔医疗机构的欠款费用。当事人被货车撞倒后,入院抢救,肇事方赔偿了9万元之后,已经无力支付其余的医药费用,医疗机构向道交中心提出申请后,1月3日,道交中心发放了4万多元的垫付金。
据了解,这两笔垫付基金是浙江省拨付的最早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中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的可申请救助基金
台州市道交中心成立旨在负责筹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市道交中心成立后,联合公安、卫生、民政、社保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对近几年台州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各大医院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欠费情况等进行调查。
2013年6月,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五部门出台《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办法》。根据这个办法,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的,事发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台州市道交中心主任冯涛告诉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各大医院因为病人无力支付费用负担的“坏账”每年高达几十万元,而如果医疗机构向道交中心提出申请,基本可以解决拖欠的款项。
三种情况可以申请救助,基金运作更加透明
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办法》的规定,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只要符合这三者之一的,救助基金能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也可以申请垫付。冯涛告诉记者,基金的运作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到目前为止,很少有人知道这项基金的存在,其实从2008年开始,交警部门设立了一个交通事故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调查以及款项发放由交警部门全权负责,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一些救助的模式已经在运作。
而道交中心成立以后,也就是说财政从交警部门分离出来,这更有利于部门之前相互监督,运作更加透明。不过,冯涛坦承,相对而言,现在的程序比之前更为复杂,目前他们正在探索更加简便的方法,提高申请救助基金的效率。“救助基金本来的意义就在于救死扶伤,化解社会矛盾,这项基金在相互监督的同时,我们希望程序能更加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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