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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案超七成是熟人所为 “监护空白”使儿童受害多
2014年01月08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8日讯(通讯员李洁)昨日,温岭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一年。据悉,该案是自《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发布后,温岭法院判决的首例依法从严惩处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未年成人猥亵八岁女童受罚入狱

  2013年8月8日1时30分许,在温岭横峰打工的童某与朋友一起在某宾馆饮酒促膝长谈,看见隔壁房间门没关,房间里只有年仅八岁的小女孩独自熟睡,童某趁机用手摸了女孩的生殖器,致其生殖器充血并留有血迹。不久,女孩觉得撒尿的地方很痛就醒来,哭着去找爸妈,向母亲说起了童某的行为,发现异常的家长迅速报警。民警迅速将童某抓获,童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行为。法院一审认为,童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能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猥亵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08年至今,共受理此类案件19起,被害人为6-12岁的幼女。“未成年被性侵案多是熟人在家中、上下学途中等隐蔽场所作案。加上儿童被侵害后不敢说,等家长发现自己的孩子身体有异样才报了警。”陈法官介绍道。

  熟人犯罪中,多次施害严重

  从犯罪情况来看,猥亵儿童罪的被告人虽来自不同的群体,但超七成以上系被害人的熟人,他们大多利用儿童年幼,缺乏辨别力与戒备心,趁其独自在家或到自己家中玩耍,家长疏于照料时,实施猥亵行为。

  在此类案件中,有26%的案件都是熟人多次猥亵同一名儿童。有的受害人被猥亵一次之后,由于对猥亵行为的严重性缺乏认识,没有及时告知父母,使被告人得以多次作案。

  犯罪常伴有恐吓诱骗,使受害儿童不敢声张

  受害儿童年龄小,没有防备心理,容易受到哄骗、恫吓,这与家庭、学校的性保护教育滞后及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弱有关。受害儿童缺乏生理知识,遇到此类事情就会产生恐慌,不知告诉、不敢告诉,容易受到被告人的精神控制。21%的案件是由于受害儿童下体出现损伤才被其家长发现,而那时往往后果已非常严重,儿童身心均遭到重创。

  精神空虚滋生淫秽想法,容易造成不良后果

  “针对近几年审理的猥亵儿童案件的情况来看,许多被告人由于精神文化生活匮乏,交友圈子较小,容易导致精神世界的寂寞和空虚,有的人沉迷于看色情影碟等,容易滋生淫秽想法,造成不良后果。”陈法官说,而家长们由于长年奔波于生计,多数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对子女保护不足,不懂得如何正确捍卫子女的权利。

  法官建议:父母和学校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养儿童识别这种不良侵害的能力,在遭遇猥亵发生时懂得抵制,即便是简单的说‘不’、离开和哭叫等都是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

来源:  作者: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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