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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俩邀朋友玩水却双双溺亡
2013年12月31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通讯员 张茹颖

  【案件回放】

  2010年7月12日,仙居县白塔镇发生了一起悲剧,年仅20多岁的兄妹俩在与朋友玩水时双双溺亡。兄妹俩都是高材生,哥哥刚留学回国不久,悲剧令人扼腕。

  当天,在上海工作的哥哥张某邀请朋友周某和华某到仙居老家玩,张某还叫了放暑假在家的妹妹同游。中午,一行四人来到仙居县白塔镇圳口大桥,见溪水清澈,决定下到溪里玩水。

  四人中只有华某会游泳,张某看到华某的车后备箱有一个气垫,打算带到水里当皮划艇。见状,华某制止张某:“这个气垫不能玩水,只能放在岸边坐坐的。”张某并没有在意:“这里水浅,不要紧的。”

  华某没有再坚持。于是,张某和其他两人坐上气垫,在水里划行,华某则跟在气垫后两三米处。当划行到离岸边二十几米处的深水区,气垫突然发生侧翻,三人都掉入了水中。慌乱中,华某救起了离他最近的周某,等他一边呼救一边再下水救上兄妹时,两人已经没有呼吸了。

  当年7月29日,张某的父母向仙居县公安局报案,2011年5月25日,县公安局以华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7月13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撤回了该案。2013年5月8日,张某的父母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华某和周某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对于兄妹俩的溺亡,华某和周某到底有没有责任,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张某的父母认为两被告明知张某兄妹不谙水性,还是任由气垫被推至水深处侧翻,致使张某兄妹落水溺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华某和周某则认为是由于张某的主观原因和疏忽大意,误认为水不深,造成气垫侧翻,张某应负完全责任。

  【法官说法】

  仙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某存在过错,负有次要责任,被告周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办法官说,张某兄妹明知自己不谙水性,也应当知道被告华某提供的气垫不属于水上划行的工具,却不顾安全隐患,坐上气垫划至深水区,导致气垫侧翻,三人掉入水中,张某兄妹死亡。张某兄妹自己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华某明知自己所有的气垫不属于水上划行的工具,仅供岸上使用,却对张某拿去作水上划行的工具不加以拒绝,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华某存在过错,负有次要责任。张某兄妹溺亡与周某没有因果关系,周某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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