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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及时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2013年12月26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12月10日,一位七旬老太太来到箬横镇房管所的产权登记科,要求办理房产证。

  几年前,老太太的儿子和儿媳盖了一间房子,一直没办房产证。之后,儿子和儿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房子归儿子。

  工作人员核查老太太提交的土地申请表和离婚协议书后,告诉她目前无法办理房产证登记。

  房子是老太太儿子和儿媳在婚姻存续期间批建的,应当认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如果要单方申请,该方须取得市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协议离婚,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签订的协议是民间协议,仅具备债权效力,不具备物权效力,它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工作人员提醒,碰到协议离婚涉及房产转移的(不管离婚之前有无办理房产证),都应及时去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另外,在对方不配合或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可向法院起诉,再凭法院生效文书单方申请房产登记。

来源: 温岭日报  作者:  编辑: 王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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