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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餐厅的做法是不是“越界”了?
2013年12月13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近日,黄岩的周小姐向本报维权记者反映,称她去年在椒江的越界餐厅办了一张优惠卡,但是今年她再次拿着卡去消费时,却被告知该卡已经过期。

  周小姐觉得,她办卡的时候有留下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越界餐厅在她的优惠卡到期前,应该给她打个电话。

  “现在卡过期了,我这卡里的280块钱应该怎么办?”周小姐说。

  办了张优惠卡却享受不到优惠

  周小姐说,去年11月的时候,她去越界餐厅吃了顿饭,结账的时候,工作人员给她推荐了一张优惠卡。

  “我点了一个酸菜鱼,工作人员跟我说,如果我办这张卡,就可以享受优惠。”周小姐说,当时办这张卡只需要往里面充值280元,她觉得挺划算的,便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登记了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

  去年12月,周小姐再次去该餐厅吃饭,结账的时候,出示了这张优惠卡,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要求她另外用现金支付。

  “我这个时候才知道,只有酸菜鱼等几道在目录上的菜可以使用优惠卡,钱从卡里扣,而其他的菜钱得另外付。”周小姐说,当时她有些生气,还和店里的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因为在办卡的时候,越界的工作人员压根就没和我说清楚。”

  周小姐说,当天她并没有点目录上的菜,所以也就没有用优惠卡,但那次争执后,她就没再去过越界餐厅。

  再次去消费,卡已过期

  “主要是我的朋友想去,那我就和她一块儿去了。在吃完饭结账的时候,我把卡给了他们,但是他们说,我这卡已经过期了,已经不能用了。”周小姐说,自己的卡一次都没有用过,卡过期了也没有提醒吗?

  于是,周小姐向工作人员提出了退卡的要求,但工作人员却表示“不能退”。

  “他们说,让我在11月底,差不多一个星期的时间内,把卡里的钱消费完,这怎么可能呢?”周小姐说,餐厅工作人员说,这张卡只能用于消费酸菜鱼和一锅烧,“我总不能把这里当食堂,天天来吃酸菜鱼和一锅烧吧?”

  周小姐说,当时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这卡有使用期限。“这卡后面倒是有写,不过时间就到去年12月底,这时间也太短了吧?而且我也有留联系方式,时间快到了,总得打个电话提醒我一下,让我快点去消费吧?”

  为此,周小姐希望越界餐厅将优惠卡内的钱退还给她。

  经协商,可延长消费期,可优惠卡只能买两个菜

  随后,记者陪同周小姐去越界餐厅协调。对此,越界餐厅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办卡的时候,我们这边工作可能存在疏忽,没有告知她们有截止日期。之后在今年5月份,当时餐厅改变了菜单,我们有打电话或发短信通知过消费者,告知他们及早过来消费。”记者反映周小姐没有收到类似的通知。工作人员回复,“可能有漏掉的情况,没有通知到个别消费者。”

  随后,记者询问了该餐厅的高经理。他说餐厅外有明显的告示,上面有说明让消费者在截止日期前尽早使用完优惠卡内余额。而周小姐却将近一年没有再去过越界餐厅,当然也没有看见告示。

  高经理提出折中方案,即延长消费期限,施小姐可以继续消费。然而,优惠券中指定消费的菜单已经改变,周小姐使用此券只能购买两个菜品。

  商家质疑事件真实性,称当时活动已结束,不可能办卡

  随后,记者联系了越界餐厅相关负责人苏小姐,她一开始就对此事表示质疑。“这张卡是越界8月份搞活动推出的,而在11月份活动早就结束。对于消费者在11月购买到这张卡,我很怀疑这件事的真实性。”苏小姐解释,该餐厅现在的经理和服务员都是今年刚调过来,对于当时的情况可能不了解。

  “我对这个活动知道得比较清楚,至于优惠卡能否退钱,这就是另一个层面的事情了。”她说。

  记者随后又联系到了周小姐。她表示,因为自己当时是持信用卡去消费的,她特地去网上银行查了一下消费记录,记录显示,自己的这张卡确实是在去年的11月17日办的(网上显示交易接收方为“台州经济开发区林湘面馆”)。她对苏小姐的回复有些不满意,“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商家的态度和信誉问题。就算我现在这么算了,以后其他消费者还是会碰到这样的事”。

  周小姐表示,她查证过,去年11月1日起国家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我在越界办的这张卡即便是不记名卡,那么,使用期限也应该到2015年11月为止。为什么越界就规定它的消费卡一年不到就过期了呢?这不明摆着是‘霸王条款’吗?”

  目前,双方对此事仍在协调中,本报将会继续关注事情发展。

  商家有虚假宣传嫌疑

  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餐厅工作人员在推销卡的时候说,“如果办这张卡的话,就可以打折”,在没有特别提示的情况下,以消费者正常的消费观念来理解的话,必然是理解为所有菜品都打折。而周小姐在之后的消费过程中,并没有体验到商家所谓“打折优惠”,这显然违背了消费者办卡的初衷。此外,在没有告知优惠卡存在使用期限的情况下,就向消费者推荐办卡,这显然也是一种虚假宣传的行为。

  综上情形,本事件中如果消费者所述为真,那么,商家就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情况严重,这样的行为甚至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理由如下:

  1.商家没有告知消费者具体优惠项目、优惠条件;

  2.商家没有如实地告知消费者,此优惠卡存在使用期限;

  3.商家隐瞒了真实情况,使消费者在错误的观念下,办理优惠卡;

  4.消费者并没有使用完优惠卡的余额,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本事件中的优惠卡,其性质应当是一种储值卡,具有一次消费一次扣去金额的属性,卡中的金额也是消费者所支付的等额金额。这类储值卡是一种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便捷支付的“预付卡”。虽然在本事件中,该卡附带了免单优惠的功能,但这样的附带功能并不能否定“优惠卡”储值卡的本质。所以,商家以超过时限作为理由不退费,是不合理的。

  最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提出退钱的主张合法合理。因此,建议商家能够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此事,避免对双方造成不必要损失。

  程露佳蒋韵

  近日,黄岩的周小姐向本报维权记者反映,称她去年在椒江的越界餐厅办了一张优惠卡,但是今年她再次拿着卡去消费时,却被告知该卡已经过期。

  周小姐觉得,她办卡的时候有留下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越界餐厅在她的优惠卡到期前,应该给她打个电话。

  “现在卡过期了,我这卡里的280块钱应该怎么办?”周小姐说。

  办了张优惠卡却享受不到优惠

  周小姐说,去年11月的时候,她去越界餐厅吃了顿饭,结账的时候,工作人员给她推荐了一张优惠卡。

  “我点了一个酸菜鱼,工作人员跟我说,如果我办这张卡,就可以享受优惠。”周小姐说,当时办这张卡只需要往里面充值280元,她觉得挺划算的,便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登记了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

  去年12月,周小姐再次去该餐厅吃饭,结账的时候,出示了这张优惠卡,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要求她另外用现金支付。

  “我这个时候才知道,只有酸菜鱼等几道在目录上的菜可以使用优惠卡,钱从卡里扣,而其他的菜钱得另外付。”周小姐说,当时她有些生气,还和店里的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因为在办卡的时候,越界的工作人员压根就没和我说清楚。”

  周小姐说,当天她并没有点目录上的菜,所以也就没有用优惠卡,但那次争执后,她就没再去过越界餐厅。

  再次去消费,卡已过期

  “主要是我的朋友想去,那我就和她一块儿去了。在吃完饭结账的时候,我把卡给了他们,但是他们说,我这卡已经过期了,已经不能用了。”周小姐说,自己的卡一次都没有用过,卡过期了也没有提醒吗?

  于是,周小姐向工作人员提出了退卡的要求,但工作人员却表示“不能退”。

  “他们说,让我在11月底,差不多一个星期的时间内,把卡里的钱消费完,这怎么可能呢?”周小姐说,餐厅工作人员说,这张卡只能用于消费酸菜鱼和一锅烧,“我总不能把这里当食堂,天天来吃酸菜鱼和一锅烧吧?”

  周小姐说,当时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这卡有使用期限。“这卡后面倒是有写,不过时间就到去年12月底,这时间也太短了吧?而且我也有留联系方式,时间快到了,总得打个电话提醒我一下,让我快点去消费吧?”

  为此,周小姐希望越界餐厅将优惠卡内的钱退还给她。

  经协商,可延长消费期,可优惠卡只能买两个菜

  随后,记者陪同周小姐去越界餐厅协调。对此,越界餐厅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办卡的时候,我们这边工作可能存在疏忽,没有告知她们有截止日期。之后在今年5月份,当时餐厅改变了菜单,我们有打电话或发短信通知过消费者,告知他们及早过来消费。”记者反映周小姐没有收到类似的通知。工作人员回复,“可能有漏掉的情况,没有通知到个别消费者。”

  随后,记者询问了该餐厅的高经理。他说餐厅外有明显的告示,上面有说明让消费者在截止日期前尽早使用完优惠卡内余额。而周小姐却将近一年没有再去过越界餐厅,当然也没有看见告示。

  高经理提出折中方案,即延长消费期限,施小姐可以继续消费。然而,优惠券中指定消费的菜单已经改变,周小姐使用此券只能购买两个菜品。

  商家质疑事件真实性,称当时活动已结束,不可能办卡

  随后,记者联系了越界餐厅相关负责人苏小姐,她一开始就对此事表示质疑。“这张卡是越界8月份搞活动推出的,而在11月份活动早就结束。对于消费者在11月购买到这张卡,我很怀疑这件事的真实性。”苏小姐解释,该餐厅现在的经理和服务员都是今年刚调过来,对于当时的情况可能不了解。

  “我对这个活动知道得比较清楚,至于优惠卡能否退钱,这就是另一个层面的事情了。”她说。

  记者随后又联系到了周小姐。她表示,因为自己当时是持信用卡去消费的,她特地去网上银行查了一下消费记录,记录显示,自己的这张卡确实是在去年的11月17日办的(网上显示交易接收方为“台州经济开发区林湘面馆”)。她对苏小姐的回复有些不满意,“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商家的态度和信誉问题。就算我现在这么算了,以后其他消费者还是会碰到这样的事”。

  周小姐表示,她查证过,去年11月1日起国家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我在越界办的这张卡即便是不记名卡,那么,使用期限也应该到2015年11月为止。为什么越界就规定它的消费卡一年不到就过期了呢?这不明摆着是‘霸王条款’吗?”

  目前,双方对此事仍在协调中,本报将会继续关注事情发展。

  商家有虚假宣传嫌疑

  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餐厅工作人员在推销卡的时候说,“如果办这张卡的话,就可以打折”,在没有特别提示的情况下,以消费者正常的消费观念来理解的话,必然是理解为所有菜品都打折。而周小姐在之后的消费过程中,并没有体验到商家所谓“打折优惠”,这显然违背了消费者办卡的初衷。此外,在没有告知优惠卡存在使用期限的情况下,就向消费者推荐办卡,这显然也是一种虚假宣传的行为。

  综上情形,本事件中如果消费者所述为真,那么,商家就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情况严重,这样的行为甚至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理由如下:

  1.商家没有告知消费者具体优惠项目、优惠条件;

  2.商家没有如实地告知消费者,此优惠卡存在使用期限;

  3.商家隐瞒了真实情况,使消费者在错误的观念下,办理优惠卡;

  4.消费者并没有使用完优惠卡的余额,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本事件中的优惠卡,其性质应当是一种储值卡,具有一次消费一次扣去金额的属性,卡中的金额也是消费者所支付的等额金额。这类储值卡是一种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便捷支付的“预付卡”。虽然在本事件中,该卡附带了免单优惠的功能,但这样的附带功能并不能否定“优惠卡”储值卡的本质。所以,商家以超过时限作为理由不退费,是不合理的。

  最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提出退钱的主张合法合理。因此,建议商家能够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此事,避免对双方造成不必要损失。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程露佳 蒋 韵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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