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一小电镀业主被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污染入刑门槛降椒江首次“动刑”
今年,该区环保部门已向公安移送了涉嫌污染环境案件15件,其中3件移交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处理,1件已经批捕,12件案件作行政拘留处理
11月27日,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对非法从事电镀生产、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小电镀业主毛某批准逮捕。
据悉,这是“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实施以来,椒江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批捕的首例案件。
事件
废水重金属超标三倍以上
今年10月,接群众举报:洪家一家个体户非法从事电镀生产。
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遂赶赴现场勘察,发现当事人从事电镀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设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据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该个体户地表废水和废水排放口PH、总铬、总锌等排放浓度均超出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地表废水总浓度超出标准限值的三倍以上。当事人非法从事电镀生产,直接排放废水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
据该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昌平介绍,该电镀企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环境和人体的伤害极大。以铬为例,其是强致癌物质,对环境有持性久危害性。
查处
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
根据《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椒江环保分局据此认为,毛某企业外排的电镀废水已严重超标,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2013年10月11日,椒江环保分局遂将案件移交椒江公安分局,椒江公安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后移送椒江人民检察院。11月27日,当事人被检察院正式批准执行逮捕。
这是自今年6月份“两高”司法解释颁布以来,椒江区批准逮捕的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
警示
首例污染入刑案件的意义
“这是椒江区自‘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进入司法程序的首个案子。”杨昌平介绍说,在以前,像这样的案子,主要措施是罚款,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
而根据今年6月18日“两高”发布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出台后,企业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从根本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这起案件的批捕,对电镀、印染、纺织、造纸、小化工等高污染企业,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释法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入刑!
执法者:处置污染环境行为更便捷了
曾经的无奈
面对企业污染环境行为,大多只能行政拘留或罚款
说起以前的环保执法,椒江环保分局的执法者用了“底气不足”来描述。为此,他们举了一个案例——
今年4月9日午后,台州主城区空气中,开始出现明显的化工气味。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迅速出动,经现场勘察发现,椒江阳春化工有限公司仓库现场堆放有3000桶用于提纯的化工废料(约500吨),主要成分为废甲醇、废乙醇。而仓库内西南角有一约30立方米简易的消防水池,提纯后产生的高浓度废水排入该池,且无防渗漏措施。池内废水颜色已成桔黄色,并散发出恶臭。
“即使面对这样的事实,最后我们只能对公司负责人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理,却无法定罪。”椒江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黄健说。
这是何因?
对污染环境行为定罪“取证”、“鉴定”、“认定”难
据黄健介绍,《解释》出台以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例如,造成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对环境造成具体的危害等,才能入刑。
“但目前,我们在犯罪结果的认定标准和损失鉴定机制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很难准确评估重大污染事故的损失;也难以确定污染行为,特别是那种由于长期违法排污累积而形成的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认定。”杨昌平说。
“为了处置阳春公司的案件,环保部门在废水池周边挖下几米深后,再勘探取土、取样,先后花了几万元钱请省市专家和权威检测部门进行精确检测和结果定性,却一直拿不出具有说服力的数据和证据。”黄健说。
因此,在《解释》发布前,环保部门在执法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对实施相应污染行为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仅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强制拆除、责令停产整顿等。
从“结果犯”到“行为犯”
这一变化,环保部门对处置污染环境行为更便捷了
现在,《解释》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实质上起到了将“结果犯”转变为“行为犯”的效果。
“只要行为人做出了《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就已经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并进而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而不必再证明因为这种行为而产生了特定的损害结果。”杨昌平说。
据黄健介绍,《解释》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作了比较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它明确列出了十四种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大大解决了环保一线执法人员办案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
“有了具体的标准,而且入刑门槛明显降低了,比如非法处置危险固体废物3吨以上就可以入刑。”杨昌平说,如果是现在,阳春公司的案子显然可以“入刑”。
展望
椒江区环保分局局长徐明初——
环保执法将从“重审批”转向“重监管”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现今,从中央到地方,对环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
在徐明初看来,《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作了比较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大大方便了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查处污染环境犯罪,这让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底气更足了。
徐明初告诉记者,以前,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环保执法部门只能行政拘留或罚款,但对于每年可能会有上百万或上千万元利润的企业主而言,这只是挠痒痒;现在,污染环境行为要入刑,要限制企业主的人身自由,这样的威慑力不可同日而语了。
“现在,污染环境入刑门槛明显降低了,企业主一不小心就可能会被判刑,我们希望企业主在污染环境问题上不要马虎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要注重环境保护。”徐明初说,今后,我们也将积极转变执法重心,将从“重审批”转向“重监管”,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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