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您当前的位置 :台州频道 > 财经 > 保险 > 行业资讯 正文
保监会:《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本月施行
2013年11月26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原标题:五种保险消费投诉不予受理

  日前,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正式施行。该《办法》对受理投诉主体、消费投诉方式、处理时限、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11月21日,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就该《办法》答记者问时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消费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可以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时,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可通过电话、面谈方式提出。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需要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另外,对于受理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二是对于情况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此外,该《办法》也规定了五种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一是投诉事项不属于保险消费投诉的;二是投诉事项不是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受托人提出的;三是投诉事项不属于接收单位负责处理的;四是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五是本单位已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在投诉处理的监管方面,该《办法》突出并强化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健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充实工作力量。二是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并加强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三是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有关信息的公开工作。四是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投诉办法》规定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告知保险消费者。五是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每季度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其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六是要求各级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督办、监督和考评,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投诉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陶凯辉  编辑: 王未未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分享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相关稿件

Copyright © 1999-201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