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高瑞强
【案例回顾】
去年9月16日,范某因高处坠落伤致右肘及臀部肿痛,送仙居某中心卫生院就诊。经查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伴肱桡关节脱位,两侧髂骨骨折伴右侧髋臼骨折,两侧上下支骨折,左侧骶骨骨折。院方给予住院处理,患方要求转缙云县田氏伤科医院治疗。
当天上午10时许,缙云县田氏伤科医院救护车到达该中心卫生院后,病人家属就急速把病人抬上车并立即开往缙云。不料救护车开出约3公里后病人呼吸、心跳骤停,随车医生边抢救边前行,到达后,缙云田氏伤科医院宣布范某死亡。
范某死亡后,其家属随即将尸体运回初诊的仙居某中心卫生院,强行将尸体停进太平间,并召来村民80余人到中心卫生院讨说法。当地派出所第一时间介入,医院和范某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抽调40余名干部职工到现场防控事态进一步扩大。直至深夜,医患双方在责任认定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仙居县医调会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正式受理此案并办理书面申请。
第二天,患方并未按时到医调会接受调查,反而再次纠集40余人赶到缙云县田氏伤科医院讨说法,事态再次扩大到外县。得知情况后,仙居县医调会及时与乡镇、村干部联系,迅速派员前往缙云。缙云县田氏伤科医院也请求并愿意派出业务副院长前来仙居县医调会调解。
【案情分析】
仙居县医调会正式受理后,除对三方的观点听取陈述外,还调取院方的病历资料,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作为参考,同时委托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对范某的治疗过程及各方的责任进行鉴定,综合如下:
患方要求转缙云县田氏伤科医院治疗,院方先告知转院可能有生命危险,经患方签字确认,因此患方对转院可能有生命危险知情。根据患者转上车时头脑清楚,行车途中出现病人从口内流出血性泡沫样液体,继而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经过,在病人家属不愿做尸体解剖的情况下,判断死亡的最大可能性为急性肺栓塞。患方对伤情判断、估计不足,应负30%-40%的责任。
中心卫生院对患者给予住院处理,且患者被抬上救护车时神志清醒,所以患者在救护车上死亡与中心卫生院的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中心卫生院在诊治该患者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门诊检查记录欠细(如:病历中无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记载);伤口只简单包扎,未进行清创缝合处理;抗菌素及试验结果没有显现。中心卫生院应负30%的责任。
缙云县田氏伤科医院在接诊患者过程中,随车接诊医生没有行医资格(为试用期无执照医生);对伤情严重程度估计不足,两院之间没进行交接;救护车上抢救药械配备不全,可能影响对患者的有效抢救;途中出现病情恶化时,未按照就近抢救原则进行救治,以致失去可能有效的抢救时机,应负30%-40%责任。
以此鉴定为基础,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后,去年10月27日,三方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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