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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强披露监管 不得以新闻发布替代公告
2013年11月21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原标题:证监会:利用社交媒体实施内幕交易将受严厉查处

  利用社交媒体实施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

  中国证监会官方微博昨日在“严管信息披露维护"三公"原则”为主题的微访谈活动中回应称,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社交媒体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对社交媒体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

  不得以新闻发布替代公告

  针对投资者提出的“如何监管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行为”问题,证监会表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据悉,《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证监会指出,对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应在指定媒体披露,也可在其他媒体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内容不得多于指定媒体,否则将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证监会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同时,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是否存在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股指期货交易等做空工具进行跨市场套利等情形。

  多种情形须及时信披

  据了解,目前证监会已经建立了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四个层次在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除了法律规章制度外,证监会也通过多种途径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包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审核,证监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还会结合对公司的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及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等。

  针对投资者提出的“何种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这种重大事件何时披露”的问题,证监会表示,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其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上述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等内容。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及时是指触发披露时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表示,重大事件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郭玉志  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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