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有量仅占16%的黄标车,却排放着60%以上的污染物。国务院要求,到2015年基本淘汰长三角等区域内的黄标车。昨日,经再次修改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其中对黄标车、摩托车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
“汽车尾气的监督抽测范围,应当限于明显排放黑烟的车辆,不能随意抽测。”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将监督抽测的范围修改为排放黑烟明显的、被投诉举报的和经机动车排气污染自动监测系统筛选可能不符合规定排放限值标准的3类车辆。
条例草案还规定,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机动车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扣留环保标志,并责令限期维修、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机动车所有人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到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复检。而如果机动车逾期未维修或者重新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其环保标志予以注销,不得上路行驶。
此外,有固定营运线路的、长期在本省营运的、本省常住人员使用的3类非本省籍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的,也要在本省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黄标机动车。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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