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朱来华 记者 章韵
2010年9月2日,家住临海市古城街道的王先生,受聘来到浙江鑫利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鑫利来公司”)做电工。每月工资3500元、通讯费100元,年终奖金8000元,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鑫利来公司称,今年8月28日下午,因客户要求,公司打电话通知出差在湖州的王先生,去诸暨为客户调试设备,但王先生以没带换洗衣服为由,拒绝了公司指派,直接返回了临海。次日上午,王先生不仅不听公司领导要求其出差的善意规劝,还在公司办公室拍桌吵闹,并擅自拿走公司的手提电脑。鑫利来公司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厂规厂纪,严重影响了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并在员工中造成了极坏影响。8月30日,王先生被该公司开除。
为此,王先生向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尚未结算的2个月工资计7200元、经济补偿金7200元以及2个月的年终奖金1332元。鑫利来公司认为,王先生严重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在先,因此被除名,只能为其结清2个月的工资,不愿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2个月的年终奖金,因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公司支付年终奖金“按季度满后与工资一起发放”,王先生被公司开除时还未满季度。
担任本案审理的仲裁员陆军解释,“公司按‘季度满后’与员工工资一起发放年终奖金”,该条款的内容表述存在瑕疵。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经依法审理并仲裁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及2个月的年终奖金合计人民币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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