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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查出患癌 肇事者及保险公司担责10%
2013年11月18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通讯员 朱来华 记者 章 韵

  67岁的李老伯在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后被查出患有癌症,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李老伯将肇事司机及相关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求给予经济赔偿。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这起罕见的民事纠纷。

  2012年1月19日,潘先生驾驶轿车途经临海巾山路君泰大酒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李老伯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老伯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潘先生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李老伯无责任。医院诊断李老伯的伤情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在当日为他进行了手术内固定治疗。

  当年1月27日出院,李老伯按医嘱在家平卧休息。由于李老伯在休息期间出现吞咽困难,且症状加重,随后,李老伯再次住院诊治,不久被诊断患上了贲门癌。在车祸后身体尚未恢复的情况下,李老伯不得已再次手术,并实施了4次化疗和1次放疗医治。

  不久,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对李老伯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李老伯因交通事故致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随后,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又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老伯因原有贲门癌疾病的发现,与2012年1月19日交通事故损伤及手术创伤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评定其参与度为10%。

  为此,李老伯委托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他向临海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潘先生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按参与度10%计算的医疗费等23935.89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800元,并保留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及其他损失的诉讼权利。

  今年10月27日,经过临海市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协议:由该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李老伯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18340元;潘先生赔偿给李老伯各种经济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由李老伯负担;李老伯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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