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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坐牢期间丈夫借了50余万 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2013年11月15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通讯员 林 原 钱超群

  记者 章 韵

  2012年年末,一纸法院传票给李某刚刚平静下来的生活掀起了一片波澜。

  4年前,她因出售伪造的发票被判处了4年的有期徒刑,出狱后两个月,她与丈夫吴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正当她决心洗心革面,让生活重新步入正轨之时,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2009年期间,李某的前夫吴某向王某借款50余万元,但一直到2012年年末前夫都没有还钱。王某认为,借款的时间为李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将李某与吴某双双告上法庭。

  日前,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法庭上,李某辩称,该案所涉债务虽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当时自己在监狱服刑,这笔钱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我在监狱坐牢,根本不知道他借了这么多钱,我也不可能花掉一分一毫。虽然我们有一个孩子,但养孩子也根本用不了这么多钱。”李某认为,她不应该承担这笔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债务人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因此认定该笔借款为吴某的个人债务。

  最终,法院判定这笔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的抗辩得到了支持。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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