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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条件 交由地方规定
2013年11月08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原标题:工商总局原则放宽民宅办企业  具体由地方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昨天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条件,方便电子商务、创意产业等企业注册登记,各地政府可根据本地的情况需要、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

  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出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那么,这一条件将放到多宽呢?居民住宅能否用来经商办企业?张茅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张茅说,住所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目前各地因为情况不一样,对住所登记条件也有所不同,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企业以及初次创业的企业,对住所的要求不高,希望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包括利用居民的住宅经商办企业。

  “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注册为企业的住所。”张茅提到,注册登记的住所为住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会扰乱邻里的生活,造成民事纠纷;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者是危险建筑,可能就会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造成危害隐患。

  张茅介绍,因此此次注册登记改革对住所的要求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住所的条件管制,既要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特别是一些像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方便企业的注册登记,同时也要把权力放到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需要、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既满足企业的需要,也满足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否支持居民住宅作为公司的住所?对此张茅表示,原则上是放宽了,但具体情况,如果有的地方觉得可以,地方政府就可根据本地情况作出规定,有的地方认为需要加上一些附带的条件,可能就会有一些自己的条件。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商 西  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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