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经中共台州市委批准,中共台州市纪委、台州市监委对温岭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宝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朱宝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品、消费卡;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朱宝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且在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台州市委批准,中共台州市纪委、台州市监委决定给予朱宝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朱宝卿违纪所得;将朱宝卿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涉嫌犯罪所得随案移送。
审查调查期间,朱宝卿在本人撰写的忏悔录中反思,其放松了学习,党性不纯、知行不一、自律不强、交友不慎,把个人利益置于群众利益之上,贪图安逸,追求物质享受,与一些企业老板接触时没能守住廉洁底线,严重违法乱纪,辜负了组织教育培养,给党抹黑,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给家人带来了伤害。朱宝卿表示真心真诚接受组织处理和司法判决。
朱宝卿简历
朱宝卿,男,汉族,浙江温岭人,1963年7月出生,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90.10—1992.12温岭县委办秘书
1992.12—1994.09温岭市(县)石桥头镇党委副书记
1994.09—1995.01温岭市石桥头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1995.01—1998.06温岭市统计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1998.06—2002.01温岭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温岭市农村现代化办公室副主任(兼)
2002.01—2003.07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温岭市农村现代化办公室副主任(兼)
2003.07—2007.02温岭市府办副主任、党组成员(2005.12明确正科级)
2007.02—2014.10温岭市新河镇党委书记(2012.04明确副县级待遇)
2014.10—2016.03温岭市松门镇党委书记(明确副县级待遇)
2016.03—2016.04温岭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松门镇党委书记
2016.04—2018.07温岭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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