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6月2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赵云 通讯员 张祖豪)日前,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为27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金某未履行的债务有5000余万元,但他没向法院如实申报网签至其名下的18套商品房,并将这些商品房退还。
53岁的金某是温岭人。2015年以来,金某与温岭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借款纠纷。对方起诉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金某偿付相应借款。截至2016年3月份,金某在市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27件,申请标的额达5000余万元。
也因为如此,2016年2月22日、3月8日、3月23日,金某分别被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
同时,市人民法院对金某的房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2011年中旬,金某与他人共同出资,以他人名义借款给某实业公司2500万元,并由该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之后,这笔借款未及时全额还款。
2012年2月,该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字,同意将上述借款中的2000万元作为购房款,用于订购临安某房产公司(实业公司子公司)的18套商品房。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这18套商品房直接网签至金某夫妇名下。
然而,金某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后,未如实申报网签至其名下的18套商品房情况,并于2016年1月13日、1月22日,将这18套商品房退还。
2016年4月7日,金某被警方刑拘。
另据查明,2014年3月13日,金某在未取得法定代表人同意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公司印章和其他资料,以其参股的台州某公司名义向我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提出贷款450万元。之后,该笔贷款主要用于归还金某的鞋厂以及其提供担保的瞿某的贷款。
庭审时,金某辩称,18套商品房本来应挂在他人名下,当时因对方出走,才暂时挂在他名下。后来,实业公司找到他,叫他要么支付房款,要么退给公司。所以,他才退了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可以查控这18套商品房,但是金某的行为造成法院无法将这18套商品房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控。
最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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