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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安全如何管理?台州要听听你的意见
2018年05月03日 来源: 台州晚报

  昨天,记者从台州市法制办获悉,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增加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将于5月下旬至6月上旬,联合举行立法听证会。

  据介绍,可申请参加听证或旁听的对象,包括本市居住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村(社区)居民及物业管理单位有关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人员,以及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有研究的专家、学者等。其中听证代表人数不超过20人,旁听人数不限。

  听证的主要内容有8条,包括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群租房规定专门的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例,听取并收集听证参加人的赞成或反对意见,及有哪些完善的意见或建议。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台州政府法制网”下载该征求意见稿,并填写《听证代表报名表》或者《旁听人员报名表》,于5月20日前以传真(88510397)、信函(地址: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电子邮件(tzfzb88511629@126.com)等方式报名。

  报名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告知姓名、职业、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报名作为听证代表的,请同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或者意见概要。

  若报名人数超过20人,将根据报名情况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会具体举行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听证的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作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了出租人(包括受委托管理人、转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为确保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了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相对于一般出租房,群租房更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对群租房规定了专门的安全管理要求。

  (四)为加强居住房屋的出租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出租和应当停止出租的情形。

  (五)为确保安全隐患得以消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对出租禁止租赁、应当停止出租的居住房屋违法行为,规定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临时查封。

  (六)为确保临时查封措施的有效执行,保障被查封房屋的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了可以对被临时查封的出租房屋采取切断电力、停止供水(气)等措施。

  (七)为了有效清除火灾隐患,《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对居住出租房屋内容易引发火灾的违规使用物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其转移至其他安全场所。

  (八)为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

  对于以上8条,听证参加人是持赞成意见还是反对意见?有哪些完善的意见或建议?

标签: 意见 规定 征求意见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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