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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台州一被告当庭吞证据,结果被……
2018年02月13日 来源: 浙江之声

  活久见!法院审理过大大小小的案件,见过有人当庭哭泣,有人下跪忏悔,有人怒吼咆哮……,但你见过当庭吞证据的“奇葩”么?

  近日,路桥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孙某某当庭撕毁并吞食重要证据,被处司法拘留7日。

  据了解,被告孙某某路桥人,与原告有箱包材料业务上的往来。2016年5月19日,双方经结算,孙某某共欠下货款167700元,并由孙三(化名,下同)作担保,立下欠条,约定分期还款,如违约将承担违约金5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孙某某只支付67700元,余款100000元至今未予偿付,遂被诉至法院。

  “奇葩男”当庭吞下证据

  1月22日上午9时许,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

  当庭审进行到质证阶段时,法官按照程序,将欠条原件交由被告孙某某质证。可接下来发生的一幕,让大家都措手不及。

  孙某某突然将欠条撕碎,吞入口中。法官立即喝止并警告其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涉嫌违法。

  为何要撕毁、吞食部分欠条?

  原来,作为被告之一的担保人孙三,是孙某某的兄弟,此次开庭并未出庭应诉。

  据透露,孙某某确实是资不抵债,但孙三尚有能力偿还。

  庭审中,被告孙某某虽承认了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为了逃避履行债务,他认为孙三与本案无关,不满将其列为担保人。

  为此,他不顾法官的劝阻和训诫,拒不交还并当庭撕毁、吞食部分欠条原件,意图毁灭重要证据。

  拘留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孙某某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作出司法拘留7日的决定。

  部分证据毁灭,该怎么判?

  尽管有部分证据缺失,但本案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并不影响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被告孙三(化名)对上述款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

  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都在法庭全程的录音录像当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标签: 奇葩 被告 当庭 证据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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