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出于对完美身材的追求,不少女性会选择吃“减肥药”瘦身。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减肥药都那么靠谱。近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对销售含违禁成分减肥药的被告人董某某等4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被告马某某,仙居一家足浴店的老板娘。足浴店里,女顾客来往不断,马某某觉得,减肥药应该会有销路。于是,去年年底,她开始在足浴店销售一款减肥胶囊,售价为每盒五六百元,没多久就卖出去了15盒。
之后,减肥胶囊被市场监督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其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是中枢神经食欲抑制剂,可能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厌食、肝功能异常等严重的副作用。人体服用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后,严重时可致人神经紊乱甚至死亡,已被我国禁用。
一位女顾客曾反映,吃了减肥胶囊,一整天昏昏沉沉,不想吃饭,头晕乏力。
这款减肥胶囊,不止在仙居出现过,其销售网络遍布全国。马某某,处于销售链的最底端。
一粒减肥胶囊,如何流转到了马某某手中?最初,河北的董某某以每粒0.6元的进价购入2万粒,销售给了黑龙江的孙某某,孙某某再转卖给安徽的尚某某。尚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噱头是“纯中药减肥厂家直销”,售价为每粒20元,部分销售给了下线马某某。
就这样,经3次倒卖后,一粒减肥胶囊的身价至少涨了33倍。在购买过程中,4名被告均未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董某某等4人,通过非正规途径购进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三无”减肥产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不少人纳闷,这4人卖的明明是“药”,为什么涉及的罪名却与“食品”相关?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范政伟解释,因为这些“三无”减肥产品冒用的是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而不是药品的文号。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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