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通知》要求全省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这不,台州人社奉上刚刚新鲜出炉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通知》决定:
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政府通知的第二、三档。
在台州市区、临海、温岭、玉环范围内执行180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6.5元;
在天台、仙居、三门范围内执行166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实乃一大幸事
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
的基本生活与合法权益
此次调整:
台州市区、临海、温岭、玉环范围内最低月工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上浮8.4%、8.6%;
天台、仙居、三门范围内最低月工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8.5%、8.7%。
问答时间
1
试用期内是否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中已经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未提供正常劳动是否执行最低工资?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如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又如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3
2017年12月才发2017年11月的工资,需要按新标准调整吗?
2017年11月份的工资不属于新标准调整范畴。
但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取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在12月份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支付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在12月份发放11月份工资的,尚不属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必须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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