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盗用他人品牌的案件,没收该公司获批,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2017年2月21日,接到杭州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举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章安街道柏加徐村的一家电汽摩配件经营部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其南北两侧仓库发现标有“朝阳大力神”、“朝阳日升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朝阳强体轮胎有限公司”等字样的不同规格轮胎356只。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们依法对北边的仓库进行查封,对南侧仓库内的轮胎进行扣押,并于2017年2月21日报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由前所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查处。”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执法人员调查得知,使用在轮胎上的“朝阳”、 “CHAOYANG ”等商标,在2010年就已经被杭州橡胶总厂(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所注册,排除了他人的使用权。
而当事人徐某为了牟利,耍起了小聪明,以妻子的名义于2014年6月30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注册了“朝阳日升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4月29日将其名称变更为“朝阳强体轮胎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空壳公司,一直未有实际经营活动。
经查,徐某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2015年开始销售从山东正方轮胎有限公司进购的标有“朝阳大力神”等字样的各种规格的轮胎共计500只。
“徐某所作所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负责人说。
2017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其标有“朝阳大力神”、“朝阳”、“CHAOYANG”标识轮胎356只,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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