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欠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身为党员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面临的,除了法律的惩处,更逃不了党纪处分......
近日,高桥街道党工委做出决定,给予因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而被判刑的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案件溯源
2016年1月,黄岩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躲避公司员工催讨工资而逃匿,致使戴某某等30名公司员工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无法支付。后经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公司仍不支付。2016年4月5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刑2年
2016年8月19日,黄岩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后张某某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2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除党籍
张某某身为中共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高桥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并经黄岩区纪委常委会2017年3月15日批准,决定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原标题:欠薪!黄岩一“党员老板”被判了刑又开除了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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